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06 449/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06 446/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06 372/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06 371/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06 294/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勒遷之訴
      - 不動產之出售
      - 無用
      - 生前移轉的資格確認
      - 裁判已確定的案件

      摘要

      一、原則上,如法官認為存在嗣後出現訴訟屬無用的情況,則應裁定訴訟程序消滅而不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審查。
      二、作為勒遷之訴標的的不動產之出售原則上並不影響訴訟,法官會就訴訟雙方的實體問題作出裁判而不理會移轉問題,亦即無論是否存在生前移轉的資格確認的請求,也不代表要中止訴訟程序。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13條第3款的規定,如無確認資格,裁判已確定的案件亦對取得人產生效力。
      四、原告僅以欠交已協議的租金為依據而提出勒遷之訴,而法院之後裁定拖欠支付租金的情況為無效,因此接著應裁定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