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緩刑
1. 上訴人並非初犯,曾因觸犯一項「醉酒駕駛罪」被判處三個月徒刑,暫緩二年執行,並被禁止駕駛為期一年。雖然上訴人被前科案件判處徒刑,且獲得緩刑機會,但其卻在緩刑期間屆滿不足半年即實施本案之犯罪行為,足以顯示其並沒有從過往的刑罰中汲取教訓。甚至,在觸犯一項「醉酒駕駛罪」的同時,更觸犯一項「加重侮辱罪」且並未承認控罪,藉此,亦顯見上訴人漠視法律、守法意識之薄弱。
2. 僅就「醉酒駕駛罪」而言,醉酒駕駛行為長期屢禁不止,雖然相關行為的不法性一般,但是,對公共道路安全,特別是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帶來極大風險,嚴厲打擊、遏制該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之要求甚高。醉酒駕駛行為不僅對於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亦損害了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期盼,其刑罰必須足夠反映事實的嚴重性,方能顯示法律對其行為的回應及修補由該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從而重建人們的信心並警惕可能的行為人打消犯罪的念頭。
3. 透過分析上訴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及實施犯罪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法院無法作出對於上訴人將來之行為的有利預測;給予上訴人緩期執行相關刑罰,亦無法保障法益及無法穩定社會大眾對於懲罰犯罪的觀感或對社會法律制度的觀感。僅對事實作讉責及監禁作威嚇不足以及適當地實現懲罰的目的,原審法院裁定對上訴人處以實際徒刑,並無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