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紀律程序
- 《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63條第2款
- 撤職處分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63條第2款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上就可歸責於軍事化人員之事實之存在及其為行為人之確定判罪,在紀律程序中構成決定已確定之情況”。
二、上訴人被認定觸犯的詐騙罪是一項故意犯罪,因此判處其有罪的前提,是不但要查明構成此項犯罪的客觀事實,而且還要滿足主觀要素-故意。
三、顯然不能在紀律程序中重新討論已經在刑事程序中被認定的上訴人被歸責的事實以及相關事實的作出者。
四、保安部隊人員犯罪會嚴重地損害澳門特區保安部隊的形象、聲譽、威望及尊嚴。
五、對導致職務法律關係無法維持的違紀行為可以科處撤職處分(或強迫退休處分),職務法律關係無法維持是科處這一紀律處分的前提。
六、職務法律狀況不能維持是一個不確定概念,是一個須從嫌疑人被歸責的事實中得出的結論,並導致科處開除性處分,它是一個一般性要件,而不是一項須予證明的事實。
七、是否符合該要件需要由行政當局在已查明的事實的基礎上通過預判予以確定,必須承認其擁有相當大的決定空間。
八、關於紀律處分,它的適用、等級排列以及具體處罰分量的選擇均由行政當局自由裁量。
九、只有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才構成可被司法審查的違法情況-《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第1款d項。
十、終審法院一直認為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適度原則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以介入。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