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交通意外
- 已確定裁判
- 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
一、雖然初級法院第一份合議庭裁判中的刑事決定因只有民事請求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而已經轉為確定,但如果中級法院認為存在足以支持相反事實的重要證據資料,並裁定存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的瑕疵,命令將案件的整個民事部分發回重審,那麼事實事宜就尚未確定,尤其是其中涉及到被告駕駛的巴士與被害人的電單車之間沒有發生碰撞,從而令被告被判無罪的部分。
二、交通意外中兩涉案車輛之間沒有發生碰撞的事實不構成已確定裁判,沒有什麼妨礙初級法院之後在重審中認定與之相反的事實,並基於客觀責任裁定賠償金額。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父親身份爭議之訴
- 在宣告婚姻不存在的訴訟中當事人的正當性
- 法官採取措施補正所欠缺之訴訟前提的權力
一、父親身份爭議之訴的前提是被登記為某人父親的人士在該人出生或其母親受孕時與其母親處於婚姻狀態(《民法典》第1685條第1款),而當原告請求宣告該婚姻不存在時不屬於這種情況。
二、結婚登記上所載明的訂立婚姻合同的兩個人,即夫妻,顯然有利益在請求宣告沒有締結該婚姻的訴訟中提出反駁,因為該訴訟的勝訴可能會對他們造成損失,所以如果他們不是原告,那麼就是具有正當性的被告。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2款及第427條第1款a項的規定,法官採取措施補正所欠缺之訴訟前提的權力是依職權必須履行的職責,因此是被限定的。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命令訴訟繼續進行,除非存在未在本上訴案中討論的妨礙訴訟繼續進行的其他原因。同時,若原告不主動將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則初級法院法官應邀請原告在指定的期間內這樣列明。
- 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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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核准工程計劃的申請
- 程序的中止
- 先決案件
- 不動產的所有權
- 訴訟的登記
-《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所指的推定
- 城市建設准照
- 第三人權利的保留
一、如果隨核准工程計劃的申請一併遞交了物業登記中記載申請人取得所有權的證明文件,那麼行政當局無權以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後者作為訴訟原告請求被認可對相關不動產擁有所有權的仍然待決的民事司法訴訟為理由而中止相關程序。
二、上項結論中所指的訴訟的強制性登記不能推翻《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所指的推定。
三、城市建設准照在保留第三人權利的前提下發出。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及司法上訴均勝訴,撤銷被上訴行為。
- 駁回針對兩被上訴人提出的、要求判處被上訴實體發出工程准照的請求,因為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0條第5款(七)項的規定,就該請求作出決定的權限歸行政法院所有,進而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391條第1款和第65條所規定的非法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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