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工業產權
- 專利
- 權利要求的刪除
- 專利的部分授予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7條和第119條第1款a項
法律不允許行政當局刪除不合法的權利要求(《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7條和第119條第1款a項)。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無用的上訴
- 財產清冊
- 問題的複雜性
- 一般途徑
一、針對以相關問題具有複雜性,不能在財產清冊程序中處理作為理由給予為分產而進行的財產清冊程序的財產管理人60天的時間,以便另行提起訴訟證明在財產清冊中所列出的一個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自法官作出命令中止程序,以等待財產管理人提起的旨在證明該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宣告之訴的判決結果的批示,且該批示因沒有被提起上訴而轉為確定的那一刻起,明顯失去了作用。
二、當財產清冊程序的法官基於待解決之問題的複雜性與財產清冊程序的宗旨和步驟不相符而讓當事人循一般途徑去解決該問題時,不存在任何對當事人推動原則的違反。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並宣告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無用,裁定該上訴程序終結。
- 交通意外
- 推斷
- 被告與被害人過錯的分擔
一、有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使用推斷的問題,本終審法院的一致看法是,確定事實事宜之後,中級法院對其作出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或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二、行人有義務注意來車的距離及車速,並以快速和安全的方式橫過車行道,而且在橫過裝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還有義務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至於駕駛者,則有義務在接近車行道上標明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時特別減慢車速,以及讓已開始沿有信號標明並由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通行的人行橫道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即便已經獲准前行。
三、考慮到交通意外發生的情節,以及涉案的雙方都違反了以上所述的道路交通規則,應得出結論認為雙方對於意外的發生都起到了作用。
四、根據《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的金額應按照受害人和作為駕駛者的被告的過錯程度予以訂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判處上訴人支付104.883.80澳門元,連同按終審法院2011年3月2日第69/201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所計算的法定利息。
- 車輛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保險保障的排除
- 為被保險人服務的僱員、散工及受託人
- 第57/9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d項
- 為被保險人服務的僱員、散工及受託人不在車輛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範圍之內。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中止效力
- 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遭受的嚴重侵害
- 有迹象顯示實施了詐騙的刑事偵查員的撤職
- 立即執行行為對上訴人造成的損失與不執行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之間不成比例
一、中止撤去有迹象顯示實施了詐騙的刑事偵查員的職務的行為的效力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
二、從讓一名有迹象顯示實施了詐騙的刑事偵查員離開崗位方面的公共利益上看,如果考慮到申請人的薪俸和他長期擔任職務,可以推定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他有積蓄來維持家庭生活,而且他從未提出沒有其他收入或可以變現的財產,那麼立即執行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失就不是高得不成比例。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