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不批准聲明異議。
- 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
- 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中對事實事宜的更改
- 再次調查證據
- 推斷
- 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
一、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存在一種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只能通過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其中一項瑕疵的方式去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
二、中級法院依職權可以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瑕疵作出審理,這樣就可以審理事實事宜,尤其是為了得出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的結論。但是,只要沒有申請《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第1款所規定的再次調查證據,中級法院便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只能根據上述規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三、不論是否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其中一項瑕疵,原則上,中級法院都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只能在不改變它的前提下,從中作出推斷。
四、中級法院只能基於不能被第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所審查的證據推翻的案卷中的資料,尤其是具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材料,去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
A)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將第一審法院合議庭裁判就事實事宜所作的不認定被告具有不當占有之意圖的決定撤銷,改為認定存在該意圖的部分。
將案卷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原合議庭的三名法官對所提之上訴重新作出審理。
B) 其餘部分,裁定上訴敗訴。
- 租賃批給合同
- 《土地法》
- 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的證明
- 臨時批給的續期
- 宣告批給合同失效
- 臨時批給期限
一、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須由承批人出示使用准照予以證實(《土地法》第130條)。有關利用獲證明後,批給即轉為確定(第131條)。
二、《土地法》將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作為一項原則予以確定。此規定的唯一例外情況是:只有在臨時批給的土地與確定批給的土地合併,且屬一併利用的情況下,應承批人的申請,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相關的臨時批給方可予以續期(第48條)。
三、25年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後(如合同未另外訂定期間),行政長官如認為在上述期間內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未獲履行,則應宣告合同失效。也就是說,如果承批人未能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那麼行政長官將基於期間屆滿而宣告失效,因為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是透過該准照的提交予以證實的。
四、且行政長官無須查明相關利用條款是否因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未獲履行。也就是說,無須查明是否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土地的利用,或者,譬如行政當局對土地未被利用的情況是否有完全或部分過錯,又或者,是否因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而導致未進行土地的利用。
五、沒有任何規定允許行政當局認為臨時批給的期間中止或將其延長。
六、如基於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承批人的申請,土地利用的期間可透過行政長官的批准予以中止或延長。
七、法院不得依職權以批給期間屆滿為由宣告租賃批給合同失效。
- 合議庭裁定行政長官的上訴敗訴,澳娛的上訴部分勝訴,並以過度審理為由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宣告批給合同失效的決定。
- 盜竊
- 搶劫
- 未遂
- 犯罪中止
- 竊取
- 既遂
- 實際控制
- 相對穩定性
一、盜竊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官方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是完成。
三、當行為人基於外界情況的變化擔心犯罪行為的完成可能受阻,又或者在完成有關行為後有可能被捕並(或)被處罰或被剝奪犯罪所得,從而放棄實行犯罪或防止結果的發生時,存在非自願犯罪中止。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判處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2款b項、第198條第2款f項、第196條a項、第22條第2款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和處罰的加重搶劫未遂罪,科以3(叁)年9(玖)個月徒刑。
- 臨時居留許可的失效
-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註銷
- 中止效力
- 難以彌補的損失
如果眾聲請人於2017年被註銷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他們的臨時居留許可於2012年失效的直接及必然後果,而且該失效在2014年獲最終裁決的司法上訴中被維持,那麼由眾聲請人因此而不能在澳門居留的必然性所產生的損失不能被認為是難以彌補的。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