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7 48/201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推斷
      - 被告與被害人過錯的分擔

      摘要

      一、有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使用推斷的問題,本終審法院的一致看法是,確定事實事宜之後,中級法院對其作出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或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二、行人有義務注意來車的距離及車速,並以快速和安全的方式橫過車行道,而且在橫過裝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還有義務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至於駕駛者,則有義務在接近車行道上標明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時特別減慢車速,以及讓已開始沿有信號標明並由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通行的人行橫道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即便已經獲准前行。
      三、考慮到交通意外發生的情節,以及涉案的雙方都違反了以上所述的道路交通規則,應得出結論認為雙方對於意外的發生都起到了作用。
      四、根據《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的金額應按照受害人和作為駕駛者的被告的過錯程度予以訂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判處上訴人支付104.883.80澳門元,連同按終審法院2011年3月2日第69/201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所計算的法定利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17 53/201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車輛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保險保障的排除
      - 為被保險人服務的僱員、散工及受託人
      - 第57/9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d項

      摘要

      - 為被保險人服務的僱員、散工及受託人不在車輛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範圍之內。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17 63/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中止效力
      - 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遭受的嚴重侵害
      - 有迹象顯示實施了詐騙的刑事偵查員的撤職
      - 立即執行行為對上訴人造成的損失與不執行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之間不成比例

      摘要

      一、中止撤去有迹象顯示實施了詐騙的刑事偵查員的職務的行為的效力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
      二、從讓一名有迹象顯示實施了詐騙的刑事偵查員離開崗位方面的公共利益上看,如果考慮到申請人的薪俸和他長期擔任職務,可以推定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他有積蓄來維持家庭生活,而且他從未提出沒有其他收入或可以變現的財產,那麼立即執行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失就不是高得不成比例。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11/2017 29/201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不批准聲明異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11/2017 47/201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
      - 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中對事實事宜的更改
      - 再次調查證據
      - 推斷
      - 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

      摘要

      一、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存在一種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只能通過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其中一項瑕疵的方式去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
      二、中級法院依職權可以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瑕疵作出審理,這樣就可以審理事實事宜,尤其是為了得出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的結論。但是,只要沒有申請《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第1款所規定的再次調查證據,中級法院便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只能根據上述規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三、不論是否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其中一項瑕疵,原則上,中級法院都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只能在不改變它的前提下,從中作出推斷。
      四、中級法院只能基於不能被第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所審查的證據推翻的案卷中的資料,尤其是具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材料,去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

      決定

      A)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將第一審法院合議庭裁判就事實事宜所作的不認定被告具有不當占有之意圖的決定撤銷,改為認定存在該意圖的部分。
      將案卷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原合議庭的三名法官對所提之上訴重新作出審理。
      B) 其餘部分,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