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備註 :主審法官宋敏莉法官於2017年8月15日所作之批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上訴的正當性
- 第三人
- 房地產的所有權
如果訴訟程序的非當事人主張擁有對房地產的所有權,但卻未能予以證明,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85條第2款的規定,他不具備針對判定該房地產所有權歸屬的判決提起上訴的正當性,因為不能認為他因裁判而直接及實際遭受了損失。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眾上訴人(本案眾被上訴人)有權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部分,繼而以欠缺正當性為由不接納針對該判決的上訴。
- 集會權
- 立法會選舉
- 不能因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以其所屬名單作為集會發起者而不容許舉行在由該候選人簽署的通知中所指的公共地方的集會。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批准在遵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進行相關集會。
不受理被告提起的上訴。
- 法官迴避的附隨事項
- 上訴
- 對事實事宜的質疑
-《民事訴訟法典》第311條第1款e項
一、 在針對行政法院判決提起的上訴中,如果對中級法院法官當初作為行政法院合議庭助審法官參與審理的事實事宜提出了質疑,那麼他作為中級法院助審法官須迴避上訴案的審理,即便事實審因為已進行之訴訟步驟的撤銷而被撤銷亦然,只要在該事實審與後來進行的並且緊隨其後便作出了被上訴判決的事實審之間存在一些吻合即可,因為這樣屬於曾經就上訴中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的情況(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311條第1款e項 )。
二、在針對行政法院判決提起的上訴中,當初作出判決的行政法院法官現作為中級法院助審法官須迴避上訴案的審理,即便他所作的判決因為已進行之訴訟步驟的撤銷而被撤銷亦然,只要他對上訴中提出的法律或事實問題曾表明過立場即可,因為這樣屬於曾經就上訴中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的情況(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311條第1款e項)。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宣告第二助審法官戊須迴避,不能參與該程序的後續步驟。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對公共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是否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理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理由作具體分析。
二、透過撤職處分懲處某一警員所謀求之公共利益就是讓相關行為人徹底離開崗位,因已經顯示他的在位對有關利益、尊嚴和聲譽的不適當,理由是他觸犯的違紀行為,且根據此行為的嚴重性,已經不能維持其職務關係。
三、如果一名警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收取財產利益(後來在娛樂場內賭錢時輸掉),那麼應該認為中止處罰行為的效力會對治安警察部門的尊嚴和聲譽以及公眾對於警隊及其警員所寄予的普遍信任造成嚴重侵害。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