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在刑事案件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的對立
- 盜竊罪或搶劫罪的既遂
在中級法院2016年12月7日第286/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和該院2013年11月21日第656/201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之間不存在就同一法律問題的對立,理由是,分歧之處在於這兩個裁判對於事實的不同解讀,因為它們對於法律問題不存在爭議,兩者均認為盜竊罪中的竊取在違法行為人對於物品的控制達到相對穩定的狀態時才完成。
- 駁回上訴。
- 預約買賣合同
- 定金
- 確定性不履行
- 將承諾出售的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
- 合同事宜方面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新法
- 舊法
- 《民法典》第11條
- 超出之損害
-《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
一、如預約出售人將承諾賣給他人的財產轉讓給第三者,而沒有給自己保留一個有權重獲已轉讓之物的權利,那麼,預約出售人便處於因自身過錯將其必須作出之給付變得不可能的情況。
二、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事宜上,關於在舊法律有效期間設立,而在新法律開始生效時仍存在的法律關係方面,《民法典》第11條第2款第二部分規定:如法律直接對特定法律關係之內容作出規定,而不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則應視該法律所規範者,包括在其開始生效日已設立且仍存在之法律關係。
如法律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應理解為繼續適用舊的法律。
三、在合同事宜方面,原則上,法律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因此對先前設立而仍存在的法律關係,在遵守合同意願自治原則之下,繼續適用舊法律。
四、儘管有在上款所得出的結論,但對於持久性合同,只要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旨在保護合同關係中社會上較為弱勢的一方而由立法者作出創新性規定的所有標準所要求的,則適用新法律。
五、同樣,關於涉及違反合同的、具有強制性或禁止性特點的新法律中的規範方面,原則上新法律適用於在其生效後出現的違反合同的事實。
六、對於訂定《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所指的超出之損害的賠償而言重要的時刻是在法院所能考慮的最近日期,像《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所規定的那樣,而不是在不履行合同的那一刻。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
A) 確認被上訴裁判中就I9單位判處第一被告丙向第一原告甲支付雙倍定金的部分;
B) 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H9單位的部分,判處第一被告丙向第一原告甲支付10,000,000.00港元(壹仟萬港元)。
- 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
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意味著須列明上訴人認為就事實事宜中的哪些具體部分所作的裁判不正確,並指出須作出怎樣有別於被上訴裁判的決定【《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a項及b項】。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刑事訴訟程序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的對立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訴訟標的
一、被判決遺漏但通過文件被完全證明、且必定會令被告免受處罰的事實在訴訟標的的範圍之內,即便該事實並不載於控訴書和被告的答辯狀之中。
二、在這一理解與中級法院2016年7月21日在第626/2014號案中所作的-裁定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不成立,因為第一審法院已審查了控訴書和辯護書(眾被告的答辯狀)中的所有事宜,即已就訴訟標的作出了完全的審查,眾被告在庭審中提出的其他事宜不具重要性-合議庭裁判之間不存在對立。
- 駁回上訴。
- 集會權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集會或示威的區域
警方有權以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方面的考慮為理由,在發起人所要求的較大範圍的地點之內為集會或示威劃定一個區域。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