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主題
訴訟程序因嗣後不可能進行而終結;
訴訟費用。
摘要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以法院裁判中適用了違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為由提起上訴之訴訟程序終結後,不能再以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根據,重開上訴程序來審查法院裁判中所適用法律規範的有效性。
二. 當因一立法行為而取消一上訴權, 導致上訴程序終結時, 不適用一九六一年頒佈的《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或一九九九年頒佈的《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決定
現本法院裁決, 通過裁判書製作人的意見書, 終止本案的憲法性具體審查上訴訴訟程序。
本案不科處訴訟費用。
主題
- 訴訟程序因不可能進行而終結
- 訴訟費用
摘要
根據適度原則及有獲一公正程序之權利,當因一立法行為而取消一上訴權,導致上訴程序終結時,不適用原《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決定
- 裁判核准(製作人)之意見,該意見視為本裁定組成部分,並因此裁定本憲法性上訴程序終結。
- 不科處訴訟費用。
- 本裁判確定生效後,把本案之卷宗呈送中級法院,以便該院對向終審法院提出刑事上訴之申請予以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