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上訴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及甲甲就中級法院裁判的刑事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 檢察院就中級法院裁判中有關詐騙罪的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決定;
- 檢察院就中級法院裁判中有關判處被告壬普通清洗黑錢罪的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 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判處第一被告甲、第二被告乙、第三被告丙、第四被告丁、第五被告戊、第六被告己、第七被告庚、第八被告辛及第十一被告甲甲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經營不法賭博活動而獲取的不法收益的總和金額(17,660,490,937.65港元 + 7,213,794,838港元)的部分,改判該等被告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24,865,076,093.70港元 (17,660,490,937.65港元 - 9,209,681.95港元 + 7,213,794,838港元)。
- 撤銷判處上述被告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通過清洗黑錢活動所獲取利益的決定。
- 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決定。
- 臨時居留許可的廢止
- 通常居住
一、利害關係人在澳門通常居住以及仍然符合批給居留許可所需的所有要件是居留許可得以續期不被廢止的前提條件。
二、從字面意思來看,通常居住是指某人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在某個特定地方居住和生活,即使是在時間或長或短的離開之後仍會返回這個地方,因此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規律性。短暫的離開並不影響其居住的通常性。
三、根據第8/1999號法律第4條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的暫時不在澳門,並不意味著不在澳門通常居住;而在就是否通常居住作出判斷時,應該考慮其個人情況及其不在澳門的情況,包括不在澳門的原因、期間及次數、是否在澳門擁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澳門的機構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所在。
四、從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5款的規定可知,雖然在澳門留宿並非在澳門通常居住的必要條件,但立法者仍將“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通常居住的要件。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黑社會”罪
“犯罪集團”罪
“行賄受賄”罪
“清洗黑錢”罪
罪狀要素
開釋
可上訴性
上訴範圍
裁決惠及沒有提起上訴的被告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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