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上訴勝訴.
決定本上訴程序繼續進行。
- 主要要素
- 中國內地離婚裁判的審查與確認
- 既得權利原則
- 自由裁量權
- 善意原則
- 兩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續期獲批准是建基於她們與主申請人的婚姻及姻親關係。倘前述的關係不存在,她們不可能獲得相關批准。因此前述的婚姻和姻親關係是批准居留許可續期的主要要素。欠缺該主要要素,續期批准決定是無效的。
- 中國內地宣告的離婚在澳門未經審查與確認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6條第2款的規定,如有關婚姻狀況的外地裁判不必在民事登記的紀錄上以附註方式標記,且有關裁判是以作為婚姻狀況的單純證明而向特區有關部門主張,則無須審查。
- 在原批准兩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續期決定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的情況下,不存在已連續居留滿7年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資格的既得權利。
- 只有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存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違反善意原則。
- 善意原則只適用於存在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活動中,不適用於受限定的行政行為。
裁定兩司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工業產權
商標
註冊
(“空間記憶”)
拒絕
- 上訴敗訴.
- 統一司法見解
- 擔保之違反
- 無罪判決
- 強制措施之消滅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在違反擔保先於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即使法官在無罪判決後才確認違反擔保的前提要件,並不影響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92條的規定。”
裁決如下:
1. 裁定上訴勝訴。
2.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在違反擔保先於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即使法官在無罪判決後才確認違反擔保的前提要件,並不影響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92條的規定。”
3. 命令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