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13/202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犯罪的既遂
      - 免除刑罰或特別減輕
      - 緩刑

      摘要

      - 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之規定,只要取得(adquirir)該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作吸食用途,便構成“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並不需要真正的持有(detenção)。
      -“取得”是指獲得相關物品的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1242條a項及第402條第1款之規定,特定物之物權透過合同之效力已足以設定或轉移。因此,雖然被告沒有領取相關包裹,但這並不影響犯罪的既遂。
      - 倘被告在被警方截獲時並沒有主動交代所有的犯罪活動,且還繼續吸食毒品,那便不存在任何可明顯減輕其罪過或相關犯罪行為不法性,又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不符合免除刑罰或特別減輕的法定前提,不論是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或《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
      - 雖然被告主動入住了院舍接受戒毒治療,然而第17/2009號法律第19條第2款明確表明如因吸食毒品罪曾被判緩刑的,法院可決定是否再次給予緩刑。

      決定

      裁定被告的上訴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中級法院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18/202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2/202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 撤銷被上訴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20/202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部分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2/2025 29/2024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裁定檢察院、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提出的上訴部分成立,判處如下:
      1. 宣告在“李X娟案”(檢察院編號[編號(5)]偵查案件)中第一被告被判處的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以及在“陳X光、陳X及韓X乾案”(檢察院編號[編號(39)]偵查案件)中首三名被告被判處的三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瀆職罪”,追訴時效已完成,繼而廢止中級法院這部分的判罪。
      2. 刪除在已證事實中含有“不正當”(利益)、“違反法律”、“不法”(利益)、“違背其職務上之固有義務”及“屬刑事司法保密範圍或不應公開”的結論性/法律性表述,尤其是第18、101、104、106、110、313、428、474、610、638、718、793、803至806、808至826、828至848、851至857條已證事實。
      3. 廢止中級法院:
      - 在“李X及[證人(12)]案”(檢察院編號[編號(26)]偵查案件)中判處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的兩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反司法保密罪”;
      - 在“[證人(31)]案”(檢察院編號[編號(44)]偵查案件)中判處第二被告一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反司法保密罪”;
      - 在“[證人(35)]案”(檢察院編號[編號(54)]偵查案件)中判處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之“濫用職權罪”。
      4. 更改中級法院在下列案件中對首三名被告所判處的罪數:
      - 在“李X娟案”(檢察院編號 [編號(12)]及[編號(13)]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改為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在“李X娟案”(檢察院編號 [編號(14)]及[編號(15)]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改為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在“[證人(7)]及王X案”(檢察院編號[編號(21)]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改為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在“[證人(14)]、[證人(15)]及[證人(16)]案”(檢察院編號[編號(28)]偵查案件):三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改為兩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在“李X及[證人(12)]案”(檢察院編號[編號(26)]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反司法保密罪”改為一項“違反司法保密罪”。
      - 在“周X誠案”(檢察院編號[編號(33)]及[編號(34)]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兩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反司法保密罪”改為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一項“違反司法保密罪”。
      - 在“[證人(27)]、[證人(28)]及[證人(26)]案”(檢察院編號[編號(41)]及[編號(42)]偵查案件):六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瀆職罪”改為三項“瀆職罪”。
      - 在“賈X兵案”(檢察院編號[編號(51)]及[編號(52)]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之“濫用職權罪”改為一項“濫用職權罪”。
      5. 廢止中級法院在下列案件中對被告們就原來“瀆職罪”的判罰,改為:
      - 在“[證人(17)]案”(檢察院編號[編號(29)]及[編號(30)]偵查案件)中,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分別判處4年及3年徒刑。
      - 在“陳X生案”(檢察院編號[編號(4)]偵查案件)中,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分別判處4年、3年及3年徒刑。
      - 在“劉X貴案”(檢察院編號[編號(35)]偵查案件)中,第一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4年徒刑。
      - 在“劉X貴、劉X金及劉X燕案”(檢察院編號[編號(37)]偵查案件)中,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分別判處4年及3年徒刑。
      6. 第一被告甲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3款和第5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領導或指揮黑社會罪”,判處15年8個月徒刑。
      7. 第二被告乙及第三被告丙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參加黑社會罪”,分別判處8年6個月及6年6個月的徒刑。
      8. 第一被告觸犯兩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結合《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資料不正確罪”,每項判處7個月徒刑。
      9. 根據《刑法典》第71條之規定,分別判處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競合犯罪單一刑罰21年、16年及10年徒刑。
      10. 維持中級法院其他的裁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