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9/2023 196/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23 40/2023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解除已經訂立的經濟房屋預約買賣合同

      摘要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第2款(一)項和《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根據第13/2020號法律第3條第4款的過渡規定,經該法律修改後的第10/2011號法律第14條第8款(一)項的規定適用於在第13/2020號法律生效前已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且申請後已訂立預約買賣合同的申請人、其家團成員和預約買受人。”

      決定

      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
      A) 檢察院提起的上訴勝訴,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第2款(一)項和《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根據第13/2020號法律第3條第4款的過渡規定,經該法律修改後的第10/2011號法律第14條第8款(一)項的規定適用於在第13/2020號法律生效前已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且申請後已訂立預約買賣合同的申請人、其家團成員和預約買受人。”
      B) 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針對行政法院判決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司法上訴所針對的行政行為。
      C) 命令執行《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23 194/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23 23/202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合議庭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23 59/202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對無能力抗拒者之性侵犯
      - 禁用證據
      - 影像資料

      摘要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的規定,立法者對禁用證據作出了絕對不可接納的證據及相對不可接納的證據的區分。前者指通過酷刑、脅迫或侵犯人的身體或精神完整性而獲得的證據,後者則包括通過侵入私人生活、住所、函件或其他通訊方法而取得的證據,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司法機關的批准可以避免對權利的侵犯。
      2. 對私人生活、住所、函件等的保護並非是絕對的,需要在具體個案中對涉案的不同權利和利益進行權衡,作出整體的考慮。
      3. 在本案中,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兩名被害人的母親在她們的房間安裝錄影監控設備的動機是正當的,並非為窺探和侵犯上訴人的隱私。
      4. 考慮到上訴人作案的時間和方式以及兩名被害人的健康狀況(有輕度智力障礙,需服用抗精神病藥物及睡眠藥物),以涉案影像資料作為證據從司法方面的要求來說無疑是必要的,有合理的理由。
      5. 從法律秩序的整體加以考慮,涉案影像資料並非《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的透過侵入私人生活、住所而獲得之證據,不屬法律禁止之證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