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會員大會決議
- 代理不當
- 倘原來的組織架構成員的任期已屆滿或已被替代,那相關的機關成員不能再代表社團。
- 在組織章程沒有被修改下,不能隨意更改已透過組織章程確定下來的社團合法代表。
- 雖然會員大會可對章程之修改及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作出決議,但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之規定,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一般決議則只須出席社員之絶對多數票。
- 此外,社團章程之修改,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布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民法典》第157條第3款)。
- 若透過一般決議便可取代由章程確定的社團代表,等同於容許可變相透過一般決議所需的票數,更改原組織章程,或規避原組織章程的規定。
- 倘存有兩組不同的領導架構名單而未能確認任一組成員的合法性,那應執行《民事訴訟法典》第53條第2款之規定,為被聲請人指定特別代理人。
裁定被聲請人的上訴不成立。
將案件發還予初級法院作適當處理。
澳門特區居留許可
虛假婚姻
宣告無效
違反法律
人道理由
- 上訴敗訴.
澳門特區臨時居留許可
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
許可理由的變更
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
- 上訴勝訴.
- 不當得利
- 舉證責任
- 當事人陳述
- 以不當得利為依據的返還義務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 獲利;
2. 獲利缺乏正當原因;
3. 獲利是因請求返還之人受損而取得。
- 上述要件的構成事實由原告負責舉證,而被告則有證明妨礙、變更或消滅原告所主張權利之事實的舉證責任。
- 根據《民法典》第349條第2款之規定,當事人陳述是訴訟上自認方式之一。
- 而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於己、但有利於他方當事人之事實承認其真實性。因此不能透過當事人陳述認定對其有利之事實。
裁定第一被告及原告的上訴均不成立,維持被上訴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