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25 31/202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工作意外
      無工作能力
      因果關係
      計算退休金
      簡要裁判
      聲明異議

      決定

      - 上訴人的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25 5/202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土地的租賃批給
      批給合同的解除
      針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的上訴
      裁判的無效
      欠缺理由說明
      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遺漏審理
      理由說明與裁判的矛盾
      適用法律的錯誤
      合議庭裁判無效爭辯

      決定

      - 上訴人提出的無效爭辯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7/2025 21/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5 65/2025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無行為能力
      - 禁治產
      - 準禁治產

      摘要

      禁治產人之宣告須符合以下要件:
      - 成年人或已解除親權之人;
      - 存在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
      - 因上述原因而無能力處理本人人身及財產事務。
      倘被聲請人具一定的自我管理能力,但同時存在一定的認知障礙,不應宣告為禁治產人,應依照《民法典》第135條之規定,宣告其為準禁治產人。

      決定

      裁定被聲請人提出的上訴部分成立,廢止原審判決,改宣告被聲請人為準禁治產人,自18歲成年後開始前述無行為能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25 56/202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可上訴性
      - 兩審確認
      - 量刑

      摘要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的規定,當案中罪行只可處以10年以內的徒刑,對獲中級法院確認的裁決就不能再提起上訴,只有就兩審法院裁决有差異的問題才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因此,即使中級法院在量刑方面較初級法院為輕,根據上述規定仍可就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 - 刑罰幅度 - 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裁定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