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5/2023 42/202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5/2023 32/202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5/2023 124/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 通常居住

      摘要

      一、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是其居留許可獲得續期的必要前提及條件。
      二、從字面意思來看,通常居住是指某人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在某個特定地方居住和生活,即使是在時間或長或短的離開之後仍會返回這個地方,因此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規律性。短暫的離開並不影響其居住的通常性。
      三、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97條的規定,在未有確定性決定的居留許可程序中,被拒絕續期或被宣告失效的居留許可持有人可申請按照第43條第5款的規定對其法律狀況進行重新評估。
      四、從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5款的內容得知,如果“居留許可持有人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但沒有留宿”,則不視為不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
      五、雖然立法者明確了在澳門留宿並非在澳門通常居住的必要條件,但仍將“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通常居住的要件。換言之,如果利害關係人既不在澳門留宿,也沒有頻繁及有規律地來澳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則不符合第43條第5款所規定的情況,不應被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
      六、如果上訴人在四年的時間裏在澳門留宿的時間極少,也沒有頻繁及有規律地來往於澳門及中國內地,在這樣的事實前提下,完全不可能就通常居住的問題作出有利於上訴人的判斷,否則明顯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5/2023 130/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部分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5/2023 148/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