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決定
- 上訴敗訴.
決定
- 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決定
- 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的廢止
- 通常居住
摘要
一、第3/2005號行政法規並未對廢止臨時居留許可事宜作任何明確規範,但根據其第23條的規定,“入境、逗留及定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般制度,補充適用於按照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
二、第16/2021號法律訂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該法律第五章涉及“居留許可”的內容,當中第42條及第43條則分別規定了“居留許可消滅”及“廢止居留許可”的各種情況。
三、有關居留許可的廢止,第16/2021號法律第 43條第2款(三)項明確規定,“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又或不再符合給予居留許可所定的任一要件、前提或條件”,則行政長官得以批示廢止居留許可。
四、由此可知,利害關係人在澳門通常居住以及仍然符合批給居留許可所需的所有要件是居留許可得以續期不被廢止的前提條件。
五、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2款(三)項有關廢止居留許可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的臨時居留許可,而不論其申請依據為何。立法者明確將“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明確規定為廢止居留許可的原因之一,並未因申請居留許可的依據不同而作區別對待。
六、從字面意思來看,通常居住是指某人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在某個特定地方居住和生活,即使是在時間或長或短的離開之後仍會返回這個地方,因此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規律性。短暫的離開並不影響其居住的通常性。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決定
- 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