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就初級法院事實事宜的裁判提起的上訴
中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時的權力/義務
重新——批判性地——審查證據資料
“新的心證”
直接原則和證據的自由評價原則
- 將卷宗發回中級法院重審.
- 遺漏審理
- 博彩信貸
- 代位
- 第5/2004號法律第5條
- 只有在法官遺漏審理其有義務審理的問題時,才導致其作出的判決無效,但不意味著必須分析和審議當事人為支持其觀點而提出的所有理由、依據和論點。
- 第5/2004號法律第5條所禁止轉讓的,不僅是博彩信貸實體的資格,還包括相關的信貸業務,即整個信貸業務流程,當中包括追討債務及收取因博彩信貸所衍生的權益。
- 不能透過代位取得原屬博彩信貸實體才能從事的博彩信貸業務及享有因此而衍生的權益,否則等同於變相容許透過這種方式,將專屬博彩信貸實體的博彩信貸業務轉予第三人,有違第5/2004號法律第5條第1款和第2款之規定。
裁定原告的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判。
預約買賣合同
抵押權
(具買賣預約及抵押權的消費借貸三方合同)
特定執行
正當性
- 上訴敗訴.
- 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
- 管轄權
- 構成訴因的事實
- 立法者設立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的目的不只是為了公平保護債權人,同時也是為了挽救處於困境的公司或個人。此外,亦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防止債務人的債務擴大延蔓引發更大的經濟風險及社會風險。
- 沒有償還能力是指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故構成相關訴因的事實是存在的債務大於資產。
- 存在兩個針對債務人且沒有提出異議的執行程序,僅是用於在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中推定債務人無償還能力。
- 上述推定,根據《民法典》第337條第1款之規定,僅導致在訴訟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構成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的訴因事實。
- 當一名在澳門沒有居所的無償還能力人士或法人住所不在澳門的公司,其主要行政機關亦不位於澳門,在澳門也沒有設分支機構、代辦處、子機構、代理處或代表處,且債務不在澳門發生而澳門亦非債務履行地時,澳門法院不具管轄權審理相關的無償還能力/破產的特別訴訟程序。
裁定被異議人的上訴不成立,維持中級法院的裁判。
- 行政行為不具可訴性
- 離職待退休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0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當局之機關之決定,其目的為在一個別具體情況中,依據公法之規定產生法律效果”。
- 《行政訴訟法典》第28條第1項明確規定只有針對產生對外效力而不受必要行政申訴約束之行政行為,方可提起司法上訴。
- 倘被訴行為單純表逹了其對司法上訴人離職待退休法定條件的審查意見,認為因不符合相關的法定要件從而不能依法產生自動離職待退休的法律效果,則不屬真正意義上產生外部效力的行政行為,繼而不具可訴性。
裁定被訴實體的上訴成立,廢止原審裁決,駁回司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