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決定
                                        - 撤銷被上訴裁判.
決定
                                        - 上訴敗訴.
主題
                                        “商業中心內商鋪使用合同”
		(商業中心內開設商鋪合同)
		(讓與商業中心內商鋪使用權的合同)
		解除
		解除性宣告
		理由
		權利濫用
		合同自由
決定
                                        - 上訴敗訴.
主題
                                        - 犯罪的既遂
-	 免除刑罰或特別減輕
-	 緩刑
摘要
                                        -	 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之規定,只要取得(adquirir)該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作吸食用途,便構成“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並不需要真正的持有(detenção)。
-“取得”是指獲得相關物品的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1242條a項及第402條第1款之規定,特定物之物權透過合同之效力已足以設定或轉移。因此,雖然被告沒有領取相關包裹,但這並不影響犯罪的既遂。
-	 倘被告在被警方截獲時並沒有主動交代所有的犯罪活動,且還繼續吸食毒品,那便不存在任何可明顯減輕其罪過或相關犯罪行為不法性,又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不符合免除刑罰或特別減輕的法定前提,不論是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或《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
-	 雖然被告主動入住了院舍接受戒毒治療,然而第17/2009號法律第19條第2款明確表明如因吸食毒品罪曾被判緩刑的,法院可決定是否再次給予緩刑。
決定
                                        裁定被告的上訴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中級法院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