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宣告給付之訴
(“善豐花園”)
對事實事宜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在對事實事宜的裁判提起上訴時的權力
證據自由評價原則
對事實真實性存疑
舉證責任
遺漏審理
意見書及文件之附入
適時性及適當性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 法定繼承
- 優先原則
- 未作傳喚
- 惡意訴訟
- 根據《民法典》第1974條之規定,“每一順序之可繼承遺產之人,均優先於下一順序之可繼承遺產之人”。
- 因此,當有前序的法定繼承人,則排除了後序的法定繼承人參與法定繼承。
- 《民事訴訟法典》第141條a項所指的完全無作出傳喚,是在有已知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受遺贈人、遺產債權人,以及有特留份繼承人時的受贈人的情況下,法院沒有對彼等作出傳喚。
- 倘當事人只是提出沒有理據的請求,不是由於知道缺乏理據的情況而想這樣做,而是因為沒有查明其請求是否具備事實和法理依據,最終作出了一個過失行為,即違反了查明和謹慎的義務。只有在以嚴重的過錯或明顯的過失作出行為時才能以惡意訴訟進行處罰。
裁定上訴人提出之聲明異議不成立,並駁回被上訴人提出判處上訴人為惡意訴訟人的請求。
- 人證
-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 澳門《基本法》第22條第1款
- 司法上訴人須遵守《行政訴訟法典》第43條第1款c項所規定的訴訟義務,指出每一證人應陳述之事實,不能簡單籠統地指出證人是用於對全部事實作證。
- 澳門與內地所簽署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僅適用於民商事案件,並不適用於行政訴訟案件中。
- 澳門《基本法》第22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同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樣不得干預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管理的事務。
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 夫妻共同財產
- 《民法典》第1606條
- 法律推定
- 雖然轉讓合同中沒有說明轉讓價金何時支付,但只需證明相關轉讓行為是有償的,且發生在婚姻關係取得共同財產制存續期間,便可享有新《民法典》第1606條第1款所規定的推定。
裁定被告提出的上訴不成立,維持被上訴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