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買賣”
“預約買賣合同”
“抵押”
合議庭裁判無效
欠缺理由說明
公文書
證明力
決定
- 上訴敗訴.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精神損害補償
摘要
-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原審法院的事實裁判違反了法定證據規定或一般經驗法則,且相關錯誤是顯而易見的,一般人不需要深究就能發現出來,例如所有證據均指向某一事實方面,而被上訴裁判卻認定一個完全相反的事實,且其心證理由說明是明顯不符合邏輯或一般常識的。
- 僅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時,方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換言之,只有在發生了對“重要事實”的“遺漏審理”,且根據“已認定的事實”無法良好而妥當地對交予法院審理的案件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才存在上述瑕疵。
- 精神損害補償按衡平原則,綜合考慮每個個案的具體情節,特別是行為人的過錯程度、被害人的傷勢及所承受的痛苦等因素而定出。
- 倘被告故意開車撞向被害人/輔助人所在的車輛,更爬入車內攻擊被害人/輔助人,導致其視力受損,減值為7-10%,以及患上腦震盪後綜合症,傷殘評估值為10%,且令被害人/輔助人產生痛楚、恐懼、失眠及有創傷後應激綜合症,500,000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補償並不過高。
決定
裁定被告的上訴不成立,維持被訴的決定。
決定
決定本上訴程序繼續進行。
主題
“商業中心內商鋪使用合同”
(商業中心內開設商鋪合同)
(讓與商業中心內商鋪使用權的合同)
解除
解除性宣告
理由
權利濫用
合同自由
決定
- 上訴敗訴.
決定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