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3/2017 15/2017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上訴繼續進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3/2017 1/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臨時居留聲請者的配偶
      - 離婚
      - 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

      摘要

      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條(四)項的規定獲准在澳門居留的臨時居留聲請者的配偶在該臨時居留的行政程序中不具備聲請者的身份,不論夫妻採取何種婚姻財產制度,也不論被用作在澳門居留聲請之理據的財產的擁有者是誰。
      二、在臨時居留的聲請者被宣告離婚之後,其前配偶不能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通過購置一套不動產和存入一筆金額為500,000.00港元的定期存款來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3/2017 74/201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在司法上訴中遞交之證據的可接納性
      -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 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法律的情況
      - 虛假聲明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關於是否可以接納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證據的問題,本終審法院向來認為,在司法上訴中,上訴人不能聲請調查他本可以在紀律程序中聲請但卻沒有聲請調查的證據,除非在紀律程序中他不被允許提交證據。
      二、這一觀點並不適用於所有個案,而只適用於那些所涉及的是一個紀律程序,以及其他那些可能出現的利害關係人的所有辯護手段都得到保障,因而具有充分辯護機會的情況。
      三、在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所提起的行政司法裁判上訴中,終審法院不審理事實方面的事宜(《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7條第1款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
      四、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4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在事實事宜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終審法院有權審理與事實事宜有關的問題。
      五、如果聲請人在以投資不動產為依據申請臨時居留的行政程序中,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謊稱自己仍為已婚,以便維持其前妻以聲請人配偶的名義聲請的居留許可,那麼便構成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法律的情況。
      六、除例外情況以外,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
      七、終審法院一直認為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適度原則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17 73/201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時效取得之訴
      - 被告正當性
      - 持有人
      - 賠償

      摘要

      一、在因時效取得之訴中,具有原告正當性的是希望能夠獲宣告取得某項物權的權利人,而具有被告正當性的則是那些明示或默示主張擁有同一權利的人,其中包括物業登記上顯示取得該權利的人。
      二、在因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中,承租人、借用人或單純的持有人都不具有被告的正當性。
      三、土地的單純持有人或臨時占用人原則上無權因必須清空土地而獲得賠償。

      決定

      - 合議庭裁定被告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被告被控的加重詐騙罪罪名不成立。
      - 不審理甲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17 81/201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新舊《土地法》在時間上的適用
      - 租賃批給合同
      - 未能完成已批給之土地的利用
      - 違反部門指引

      摘要

      一、於2014年3月1日開始生效的新《土地法》(第10/2013號法律)第212條及後續條文優先於《民法典》中有關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的一般規定。
      二、在承批人的權利和義務方面,新《土地法》第215條第(二)項規定合同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如無約定,則適用新法而非舊法(第6/80/M號法律),但不妨礙《民法典》第11條第1款的適用,該款規定“法律只規範將來情況;法律即使被賦予追溯效力,其旨在規範之事實已產生之效果,仍推定保留”。
      三、考慮到新《土地法》第215條的標題已經確定了該法適用於其生效之前的臨時批給,上指第215條第(三)項的意思是,當之前訂定的土地利用的期間已屆滿,且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該土地的利用時,直接適用新法的兩項規定(第104條第3款和第166條),即便這違背相關合同中的約定(前項)和舊法的規定。
      四、根據新《土地法》第215條第(三)項的規定,規範因不遵守利用已批給土地的程序期間而科處罰款之金額的新《土地法》第104條第3款的規定優先於舊法的第105條第3款和以豁免公開競投的形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D地段、面積為7,000(柒仟)平方米、在刊登於1988年10月27日第43期《政府公報》第二副刊上的第88/SAOPH/88號批示中所指之土地的租賃批給合同的第7條。
      五、根據新《土地法》第215條第(三)項的規定,在臨時批給方面,新《土地法》第166條第1款第(一)項和第(二)項優先於舊《土地法》第166條第1款a項和b項,也優先於第四點結論所指之合同的第13條第1款a項的規定。
      六、部門的指引是上級發出的讓下級遵守、從而使他們可以在無法確切知道將會如何出現的將來情況中採取行動的指令。
      七、違反部門指引可能令下級觸犯職務義務,但它不是法的淵源,因此利害關係人不能以違反指引作為撤銷行政行為的理由。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部分勝訴,並:
      A) 撤銷被上訴裁判中將被上訴行為解釋為宣告批給合同失效也以批給期間屆滿作為其理由的部分;
      B) 根據經《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3款、第571條第1款d項第二部分和第633條第1款的規定並為該等規定之效力,宣告被上訴裁判當中在預設被上訴的行政行為以批給期間屆滿為理由的前提下就問題發表意見的部分因過度審理而無效;
      C) 根據經《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第571條第1款d項的前半部分及第633條第1款並為該等規定之效力,宣告被上訴裁判在其沒有就與行政行為的真正理據(未能在合同期內根據合同規定完成土地的利用)有關的問題-尤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完全不合理情況,違反善意、平等、公正、保護信任和適度原則-發表意見的部分因遺漏審理而無效,被上訴法院的原來三名法官應就被遺漏的事宜作出審理;
      D) 其餘部分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