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欠缺理由說明
- 善意原則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採取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因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的情況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三、由於創造本地就業只是在審查和分析以投資為依據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時要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因此澳門貿促局網站上所宣稱的內容並不代表也絕不會意味著所有及任何的創造就業都必須為此效力而獲得正面評價。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 工業產權
- 專利
- 權利要求的刪除
- 專利的部分授予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7條和第119條第1款a項
法律不允許行政當局刪除不合法的權利要求(《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7條和第119條第1款a項)。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無用的上訴
- 財產清冊
- 問題的複雜性
- 一般途徑
一、針對以相關問題具有複雜性,不能在財產清冊程序中處理作為理由給予為分產而進行的財產清冊程序的財產管理人60天的時間,以便另行提起訴訟證明在財產清冊中所列出的一個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自法官作出命令中止程序,以等待財產管理人提起的旨在證明該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宣告之訴的判決結果的批示,且該批示因沒有被提起上訴而轉為確定的那一刻起,明顯失去了作用。
二、當財產清冊程序的法官基於待解決之問題的複雜性與財產清冊程序的宗旨和步驟不相符而讓當事人循一般途徑去解決該問題時,不存在任何對當事人推動原則的違反。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並宣告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無用,裁定該上訴程序終結。
- 交通意外
- 推斷
- 被告與被害人過錯的分擔
一、有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使用推斷的問題,本終審法院的一致看法是,確定事實事宜之後,中級法院對其作出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或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二、行人有義務注意來車的距離及車速,並以快速和安全的方式橫過車行道,而且在橫過裝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還有義務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至於駕駛者,則有義務在接近車行道上標明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時特別減慢車速,以及讓已開始沿有信號標明並由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通行的人行橫道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即便已經獲准前行。
三、考慮到交通意外發生的情節,以及涉案的雙方都違反了以上所述的道路交通規則,應得出結論認為雙方對於意外的發生都起到了作用。
四、根據《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的金額應按照受害人和作為駕駛者的被告的過錯程度予以訂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判處上訴人支付104.883.80澳門元,連同按終審法院2011年3月2日第69/201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所計算的法定利息。
- 車輛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保險保障的排除
- 為被保險人服務的僱員、散工及受託人
- 第57/9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d項
- 為被保險人服務的僱員、散工及受託人不在車輛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範圍之內。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