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0/2017 28/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租賃批給合同
      - 《土地法》
      - 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的證明
      - 臨時批給的續期
      - 宣告批給合同失效
      - 臨時批給期限

      摘要

      一、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須由承批人出示使用准照予以證實(《土地法》第130條)。有關利用獲證明後,批給即轉為確定(第131條)。
      二、《土地法》將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作為一項原則予以確定。此規定的唯一例外情況是:只有在臨時批給的土地與確定批給的土地合併,且屬一併利用的情況下,應承批人的申請,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相關的臨時批給方可予以續期(第48條)。
      三、25年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後(如合同未另外訂定期間),行政長官如認為在上述期間內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未獲履行,則應宣告合同失效。也就是說,如果承批人未能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那麼行政長官將基於期間屆滿而宣告失效,因為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是透過該准照的提交予以證實的。
      四、且行政長官無須查明相關利用條款是否因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未獲履行。也就是說,無須查明是否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土地的利用,或者,譬如行政當局對土地未被利用的情況是否有完全或部分過錯,又或者,是否因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而導致未進行土地的利用。
      五、沒有任何規定允許行政當局認為臨時批給的期間中止或將其延長。
      六、如基於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承批人的申請,土地利用的期間可透過行政長官的批准予以中止或延長。
      七、法院不得依職權以批給期間屆滿為由宣告租賃批給合同失效。

      決定

      - 合議庭裁定行政長官的上訴敗訴,澳娛的上訴部分勝訴,並以過度審理為由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宣告批給合同失效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0/2017 49/201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盜竊
      - 搶劫
      - 未遂
      - 犯罪中止
      - 竊取
      - 既遂
      - 實際控制
      - 相對穩定性

      摘要

      一、盜竊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官方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是完成。
      三、當行為人基於外界情況的變化擔心犯罪行為的完成可能受阻,又或者在完成有關行為後有可能被捕並(或)被處罰或被剝奪犯罪所得,從而放棄實行犯罪或防止結果的發生時,存在非自願犯罪中止。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判處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2款b項、第198條第2款f項、第196條a項、第22條第2款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和處罰的加重搶劫未遂罪,科以3(叁)年9(玖)個月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0/2017 46/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的失效
      -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註銷
      - 中止效力
      -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如果眾聲請人於2017年被註銷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他們的臨時居留許可於2012年失效的直接及必然後果,而且該失效在2014年獲最終裁決的司法上訴中被維持,那麼由眾聲請人因此而不能在澳門居留的必然性所產生的損失不能被認為是難以彌補的。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9/2017 29/2015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的正當性
      - 第三人
      - 房地產的所有權

      摘要

      如果訴訟程序的非當事人主張擁有對房地產的所有權,但卻未能予以證明,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85條第2款的規定,他不具備針對判定該房地產所有權歸屬的判決提起上訴的正當性,因為不能認為他因裁判而直接及實際遭受了損失。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眾上訴人(本案眾被上訴人)有權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部分,繼而以欠缺正當性為由不接納針對該判決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9/2017 57/2017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 集會權
      - 立法會選舉

      摘要

      - 不能因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以其所屬名單作為集會發起者而不容許舉行在由該候選人簽署的通知中所指的公共地方的集會。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批准在遵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進行相關集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