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廢止以僱員身份逗留的許可
- 犯罪前科
- 有罪判決轉為確定
因第8/2010號行政法規第15條第1款的規定而適用的第6/2004號法律第11條第1款(三)項針對僱員在澳門特區逗留許可的廢止作出了規定,既然已確定為產生此項規定之效力,僱員的犯罪前科具有重要性,那麼在刑事程序因時效而消滅,而有罪判決因此未轉為確定的情況下,以有關僱員在缺席情況下被審判且被判處徒刑為由,廢止其逗留許可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律。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集會示威權
- 限制橫幅的尺寸
- 理由說明
一、治安警察局局長有權根據舉行集會/示威活動地點的特點,為確保人流暢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而限制在集會示威中所使用的橫幅的尺寸。
二、儘管承認警方具有出於公共安全和維持公共秩序方面的考慮而限制橫幅尺寸的權力,但相關行為仍必須以應有的方式說明其所依據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理由。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允許在直至2018年5月10日舉行的集會/示威活動中使用尺寸為3米x 3.5米的橫幅。
- 領導犯罪集團罪
- 具體量刑
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那些於該條文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一天的時段
- 上午
- 下午
- 具體量刑
一、當在一份如澳門法院判決那樣的官方文件中提及8時的表述時,即便沒有指明是上午或下午,應該認定所指的是上午8時,除非在同一份文件的內容中得出其他意思,因為如晚上8時的表述應用20時。
二、在上訴中,只要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又或當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終審法院即須對具體刑罰作出更改。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