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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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岑浩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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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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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岑浩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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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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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上之侵占
- 盜竊
- 濫用信任
- 特別關係的表面競合
- 明示補充的表面競合
一、公務上之侵占罪是基於行為人的特殊身份(或履行的特殊職務,這當中包含了此人與犯罪標的財產之間的關係)的加重盜竊罪,或者是基於公務員身份的加重濫用信任罪。
二、在公務上之侵占和信任之濫用之間以及在公務上之侵占和普通盜竊之間存在著特別關係的表面競合,適用公務上之侵占的法定罪狀,因為它是基於行為人身份的特別犯罪。
三、加重盜竊罪與公務上之侵占之間的關係是明示補充關係的表面競合,所以根據《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結尾部分的規定,不適用公務上之侵占的刑幅,而是適用更重的加重盜竊的刑幅。
-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並裁定被告甲以正犯方式實施了一項《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罪,處以3(叁)年9(玖)個月徒刑。
-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輔助人
- 提起上訴之正當性及利益
- 暫緩執行徒刑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僅附議檢察院的控訴並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輔助人,沒有針對暫緩執行被告的徒刑的裁判提起上訴的利益,除非例如主張緩刑只能被作為在一定時間內向輔助人支付賠償的條件。
二、第一審裁判的過度審理不屬於上訴法院須依職權審理的事宜。
A) 裁定第五被告乙提起的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中廢止緩刑的部分,並惠及第四被告戊;
B) 裁定第五被告乙所提上訴的其餘部分敗訴,第三被告甲提起的上訴完全敗訴。
- 已確定裁判
由於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已經裁定,原告的不當代理應由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補正,因此中級法院所作的相關不當代理應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補正的決定便違反了前述裁判中的已確定裁決。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並
A) 裁定原告的代理符合規範;
B) 命令將卷宗發回中級法院,以便該院根據2014年7月30日的合議庭裁判對其他上訴作出審理。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欠缺理由說明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採取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因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的情況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三、明確指出行政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定要求,符合表明行為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言均屬不可或缺的各種目的。
四、公共行政決定的理由說明具有多功能性,它不僅為了向私人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提供傳統上的保護,更主要是為了在做出決定的過程中更加謹慎和客觀以及該決定的正確和公正,以符合行政活動的合法性以至法律性的公共利益,並使決定所針對的人本身和一般公眾了解決定的含義,防止可能出現的衝突。
五、如不批准以投資為依據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被質疑的行政行為中行政當局在作出決定時僅提及“利害關係人的投資數額和種類”以及“澳門特區的需要”作為理據,應該認為對該行為的理由說明不充分,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的規定應撤銷該行為。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