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新舊《土地法》在時間上的適用
- 租賃批給合同
- 未能完成已批給之土地的利用
- 違反部門指引
一、於2014年3月1日開始生效的新《土地法》(第10/2013號法律)第212條及後續條文優先於《民法典》中有關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的一般規定。
二、在承批人的權利和義務方面,新《土地法》第215條第(二)項規定合同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如無約定,則適用新法而非舊法(第6/80/M號法律),但不妨礙《民法典》第11條第1款的適用,該款規定“法律只規範將來情況;法律即使被賦予追溯效力,其旨在規範之事實已產生之效果,仍推定保留”。
三、考慮到新《土地法》第215條的標題已經確定了該法適用於其生效之前的臨時批給,上指第215條第(三)項的意思是,當之前訂定的土地利用的期間已屆滿,且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該土地的利用時,直接適用新法的兩項規定(第104條第3款和第166條),即便這違背相關合同中的約定(前項)和舊法的規定。
四、根據新《土地法》第215條第(三)項的規定,規範因不遵守利用已批給土地的程序期間而科處罰款之金額的新《土地法》第104條第3款的規定優先於舊法的第105條第3款和以豁免公開競投的形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D地段、面積為7,000(柒仟)平方米、在刊登於1988年10月27日第43期《政府公報》第二副刊上的第88/SAOPH/88號批示中所指之土地的租賃批給合同的第7條。 
五、根據新《土地法》第215條第(三)項的規定,在臨時批給方面,新《土地法》第166條第1款第(一)項和第(二)項優先於舊《土地法》第166條第1款a項和b項,也優先於第四點結論所指之合同的第13條第1款a項的規定。
六、部門的指引是上級發出的讓下級遵守、從而使他們可以在無法確切知道將會如何出現的將來情況中採取行動的指令。
七、違反部門指引可能令下級觸犯職務義務,但它不是法的淵源,因此利害關係人不能以違反指引作為撤銷行政行為的理由。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部分勝訴,並:
A) 撤銷被上訴裁判中將被上訴行為解釋為宣告批給合同失效也以批給期間屆滿作為其理由的部分;
B) 根據經《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3款、第571條第1款d項第二部分和第633條第1款的規定並為該等規定之效力,宣告被上訴裁判當中在預設被上訴的行政行為以批給期間屆滿為理由的前提下就問題發表意見的部分因過度審理而無效;
C) 根據經《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第571條第1款d項的前半部分及第633條第1款並為該等規定之效力,宣告被上訴裁判在其沒有就與行政行為的真正理據(未能在合同期內根據合同規定完成土地的利用)有關的問題-尤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完全不合理情況,違反善意、平等、公正、保護信任和適度原則-發表意見的部分因遺漏審理而無效,被上訴法院的原來三名法官應就被遺漏的事宜作出審理;
D) 其餘部分裁定上訴敗訴。
- 司法上訴權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 依職權審理
- 在指出提起司法上訴期間開始日期上的錯誤
一、如果在行政程序中可以看到該利害關係人完全清楚行為可被質疑,且其所提出的提供通知所欠資料的聲請中止質疑期間的計算,那麼行政部門在告知利害關係人時將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7條第2款的規定中止的提起上訴期間重啟的日期當作該期間開始的日期所出現的錯誤則是無關緊要的。
二、司法上訴權因期間屆滿而失效是依職權必須審理的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58條第2款和第61條及第62條的規定,法院在任何階段都可予以審理,並非只能在初端批示中審理。同樣,在對中級法院的裁判提起的上訴中,終審法院可以審理那些依職權審理的、且有關決定未轉為確定的抗辯或先決問題-如欠缺司法上訴的訴訟要件。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商標
- 仿冒
- 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
- 混合商標
- 文字要素
一、當兩相比較,兩個商標相互混淆時,又或者,當僅觀察擬設定的商標,已經能夠作出它有可能被當作另一個已知商標的判斷時,便存在一個商標被另一個仿冒的情況。
二、對商標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應該站在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加以衡量,即當該等消費者只有在細心審查或對比後方可區分時,便存在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
三、判斷混合商標及複合商標的創新性應該將它們作為具有統一性的區別性符號予以整體看待,但是在判斷創新性時,要考慮其中的一項或多項主導性要素-即更容易留在公眾記憶中的要素(因此,不應考慮那些僅僅具有輔助功能的單純細節性要素)。
四、對於混合商標,一般來講,商標中的文字要素對於判斷混淆風險而言是最為重要的要素。但也有可能不是這樣,例如,當圖像要素在空間上壓倒文字要素時。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和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批准第N/62834號商標的註冊聲請的批示,駁回該聲請。
- 中止行為的效力
- 第三人的利益
- 考慮到《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的規定,請求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申請人不能為第三者的利益辯護,因此該等第三者利益的損失不視為《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要件中的損失。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統一司法見解
- 針對同一法律問題的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
有關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兩個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的合議庭裁判,作為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其中一項要件,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兩個合議庭裁判中所決定的問題是相同的;
-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根本的問題,所涉及的是與法律事宜有關而非事實事宜方面的問題;
-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在一個裁判中看到默示地接納了一個與另一個裁判抵觸的理論是不足夠的。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