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經證實不遵守澳門法律
- 虛假聲明
- 判決的審查與確認
一、如果聲請人在以投資不動產為依據申請居留的行政程序中,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謊稱自己仍為已婚,以便維持其前夫以聲請人配偶的名義聲請的居留許可,那麼便構成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法律。
二、為上款結論的效力,中國內地宣告的離婚在澳門未經審查與確認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6條第2款的規定,如有關婚姻狀況的外地裁判不必在民事登記的紀錄上以附註方式標記,且有關裁判是以作為婚姻狀況的單純證明而向特區有關部門主張,則無須審查。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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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經適當組織的會計
- 營業期的報告及賬目
- 離岸商業服務和輔助服務機構之運作許可的廢止
一、為著第58/99/M號法令第68條及第42條第1款e項之效力,經適當組織的會計應理解為按照經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會計準則》而組織的會計。
二、離岸商業服務和輔助服務機構不編制及通過營業期的報告及賬目意味著該機構不具備上點結論所指的經適當組織的會計。
三、廢止離岸商業服務和輔助服務機構的運作許可的行政行為是行使被限定權力作出的行為。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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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上之侵占
- 盜竊
- 濫用信任
- 特別關係的表面競合
- 明示補充的表面競合
一、公務上之侵占罪是基於行為人的特殊身份(或履行的特殊職務,這當中包含了此人與犯罪標的財產之間的關係)的加重盜竊罪,或者是基於公務員身份的加重濫用信任罪。
二、在公務上之侵占和信任之濫用之間以及在公務上之侵占和普通盜竊之間存在著特別關係的表面競合,適用公務上之侵占的法定罪狀,因為它是基於行為人身份的特別犯罪。
三、加重盜竊罪與公務上之侵占之間的關係是明示補充關係的表面競合,所以根據《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結尾部分的規定,不適用公務上之侵占的刑幅,而是適用更重的加重盜竊的刑幅。
-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並裁定被告甲以正犯方式實施了一項《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罪,處以3(叁)年9(玖)個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