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公共工程的承攬
- 罰款
- 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174條第1款
一、在公共工程的承攬制度中,不存在工程業主向承建商科處罰款的一般權力,工程業主只能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向承建商科處罰款。
二、第74/99/M號法令第174條第1款所規定的罰款可在確定性接收工程之前科處。
三、第74/99/M號法令第174條第1款中“……直至施工完畢或單方解除合同為止……”這一表述的含義是,擬按日科處罰金的日數計算至施工完畢之日或單方解除合同之日為止。
- 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便在沒有阻礙的情況下,對行為被指存在的其他瑕疵作出審理。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42條第1款a項
- 外地課程
- 航空旅費
- 課程語言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42條第1款a項的規定,打算在外地修讀中等或高等課程的行政當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的卑親屬,只有當澳門不存在授課語言為其母語或是任何其掌握程度足以使其成功修讀有關課程的語言的相似課程時,才有權收取前往外地的旅程費用。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欠缺理由說明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採納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對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三、明確指出行政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定要求,符合表明其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均必不可少的各種目的。
四、公共行政決定的理由說明具有多功能性,它不僅為了向私人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提供傳統上的保護,更主要是為了在做出決定的過程中更加謹慎和客觀以及該決定的正確和公正,以符合行政活動的合法性以至法律性的公共利益,並使決定所針對的人本身和一般公眾了解決定的含義,防止可能出現的衝突。
五、如從已認定事實無法看到行政當局曾在被質疑的批示中,或在這個認可最後排名名單及淘汰被上訴人的批示所基於的典試委員會的建議中、抑或是在附於該建議的有關名單中對支持其決定的事實依據作出基本闡述,我們的結論是對該行為的理由說明不充分,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根據同一法典第124條的規定應撤銷該行為。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 致死交通意外
- 非財產損害之賠償金額
一、法律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
二、損害的彌補要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個個案的具體情節,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受害人和獲償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所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合議庭裁定第三及第四民事被請求人提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將對被害人的生命權、對其配偶及每名子女所受之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分別減為900,000.00澳門元、200,000.00澳門元及100,000.00澳門元,但維持中級法院對被害人所受之非財產損害所訂定的賠償金額,並附加根據本終審法院2011年3月2日在第69/2010號案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計算的法定利息。
- 上訴中未針對裁判標的問題提出質疑
在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中,若上訴人未對被上訴的中級法院裁判內容提出質疑,只是討論第一審級裁判的實體問題,而中院裁判並未審理向該院之上訴的實體問題,那麽無需多言,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 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