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8 74/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的新規定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

      摘要

      一、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如行為人為供個人吸食而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超過附於該法律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則視乎情況,適用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的規定。
      二、而根據修改後的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在確定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是否超過上表所指數量的五倍時,法律要求將有關植物、物質或製劑的全部數量都計算在內,不論屬全部供個人吸食之用,抑或部分供個人吸食、部分作其他非法用途。
      三、以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的前提,是結合具體案件中已查明的情節,特別是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量或數量,來衡量生產或販賣毒品行為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其中,法院應特別考慮毒品的數量。
      四、行為人所持有的毒品數量超過上表所指數量的五倍不代表行為人一定會被判處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不能必然排除以同一法律第1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的可能性。一切都取決於在考慮具體案件中所查明的情節後,就有關事實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所作的判斷。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1/2018 32/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勞動違例
      - 公司董事
      - 所欠金額的支付
      -《勞動訴訟法典》第100條和《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

      摘要

      一、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83條第2款的規定,負責公司營運及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處理工人的工資、年假、強制性假日、雙糧、解僱及賠償事宜的公司董事,須就與不支付這些款項有關的違例承擔責任。
      二、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100條和《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在勞動違例訴訟程序中,如果通過審判得出了根據民法規則裁定賠償的前提及金額的充分證據,即便不提出民事請求,只要受害人不反對,法官就應該判處相關負責人向工人們支付所欠的款項。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1/2018 85/201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商標
      - 消費者的誤解或混淆
      - Landmark
      - 置地

      摘要

      澳門一般消費者可能會對用於同類服務的商標“Landmark”和“置地”產生誤解或混淆。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1/2018 78/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長期部分無能力
      - 衡平

      摘要

      一、在訂定因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應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並按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二、還應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目前的薪酬及工作、學歷、職業上之期望等。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訂定喪失收入能力的賠償為518,997.48澳門元,維持被上訴裁判的其餘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18 71/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

      摘要

      一、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如行為人所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超過附於該法律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則視乎情況,適用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的規定。
      二、以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進行定罪的前提,是結合具體案件中已查明的情節,特別是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量或數量,來衡量生產或販賣行為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其中,法院應特別考慮毒品的數量。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