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為分配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公開競投
- 房屋的租賃權
- 程序上的期限
一、分配房屋的公開競投只有在行政長官作出第31/96/M號法令第17條第2款所指的分配批示後才結束,這才是在獲接納並被評核的競投人的權利義務範圍內產生法律效力、賦予他們租賃權的行政行為。
二、如果公開競投的競投人在行政長官作出分配批示前死亡,應該說租賃已由他挑選的房屋的權利在其生前仍未進入其權利義務範疇內,因此,不能根據第31/96/M號法令第22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移轉。
三、在沒有明確的相反規定的情況下,由第31/96/M號法令(尤其是第12條第1款、第14條及第16條第1款)所訂定的法定期限毫無疑問僅具有組織及紀律性質,並且倘有的不遵守有關期限不構成行政行為非有效的理由。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禁用證據
- 非正式談話
- 刑事警察機關
-《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7款及第338條第1款和第2款
一、應依職權審理關於禁用證據的問題,該等問題只有在終局裁判轉為確定後才被排除。
二、對於被告與警員之間的非正式談話,必須就其中應遵守禁止就被告向刑事警察機關作出的聲明內容詢問該機關這一規則的談話,與不得適用這一規則的談話進行區分。被告在刑事警察機關錄取的聲明之外,所作的(不論是否應其請求)最終未載入卷宗的聲明都受有關禁止原則的保護。被告在被拘留或事實重演時向警員所作的承認犯罪,或透露其作案手法或隱藏犯罪物品或受害人屍體的地點的交待,均可成為該等警員在聽證中的證言並由法院考量其價值。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對所決定之問題的質疑
如果在針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案中所作之決定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中,(這兩宗上訴)的上訴人僅重複其在司法上訴中所使用的理據,沒有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為(1)不審理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和(2)裁定司法上訴敗訴所使用的理據提出質疑,那麼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決定只能裁定此上訴敗訴,無需對所使用的理據是否成立作出審理。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退休金
- 徵用
- 行政行為的無效
一、從《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中清楚看到,欠缺主要要素或法律明文規定為無效的行政行為無效,尤其是出現該條第2款中所規定的情況時。
二、或有的違反法律並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屬無效,如作出的行政行為違反適用的原則或法律規定,而對此未規定撤銷以外的其他制裁,則該等行政行為均為可撤銷行為(《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
三、若未適時對可撤銷行為提起爭執,則該行為在法律秩序中轉為確定。
四、退休金是根據每一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處的具體法律狀況加以計算。
五、如屬徵用的情況,按工作人員原職級或原職務的相應薪俸進行計算,而不計其在徵用的職位上實際收取的薪俸。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集會權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行車道
- 人行道
- 5月17日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2款
一、從5月17日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2款可以得出,雖然示威者有權在特區的主要街道上遊行,但警方可以作出限制,以便遊行不占據街道和馬路的所有通行空間。
二、不排除治安警察局局長可以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2款的規定,以人和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良好秩序為理由,決定示威路線的其中一段在人行道上進行,不占據行車道,尤其是當人行道的寬度和地形允許遊行隊伍平穩及安全通過時。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