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5/2016 1/201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退休金
      - 徵用
      - 行政行為的無效

      摘要

      一、從《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中清楚看到,欠缺主要要素或法律明文規定為無效的行政行為無效,尤其是出現該條第2款中所規定的情況時。
      二、或有的違反法律並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屬無效,如作出的行政行為違反適用的原則或法律規定,而對此未規定撤銷以外的其他制裁,則該等行政行為均為可撤銷行為(《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
      三、若未適時對可撤銷行為提起爭執,則該行為在法律秩序中轉為確定。
      四、退休金是根據每一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處的具體法律狀況加以計算。
      五、如屬徵用的情況,按工作人員原職級或原職務的相應薪俸進行計算,而不計其在徵用的職位上實際收取的薪俸。

      決定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5/2016 28/2016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 集會權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行車道
      - 人行道
      - 5月17日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2款

      摘要

      一、從5月17日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2款可以得出,雖然示威者有權在特區的主要街道上遊行,但警方可以作出限制,以便遊行不占據街道和馬路的所有通行空間。
      二、不排除治安警察局局長可以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2款的規定,以人和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良好秩序為理由,決定示威路線的其中一段在人行道上進行,不占據行車道,尤其是當人行道的寬度和地形允許遊行隊伍平穩及安全通過時。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5/2016 2/201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公共工程的承攬
      - 罰款
      - 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174條第1款

      摘要

      一、在公共工程的承攬制度中,不存在工程業主向承建商科處罰款的一般權力,工程業主只能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向承建商科處罰款。
      二、第74/99/M號法令第174條第1款所規定的罰款可在確定性接收工程之前科處。
      三、第74/99/M號法令第174條第1款中“……直至施工完畢或單方解除合同為止……”這一表述的含義是,擬按日科處罰金的日數計算至施工完畢之日或單方解除合同之日為止。

      決定

      - 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便在沒有阻礙的情況下,對行為被指存在的其他瑕疵作出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16 75/201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42條第1款a項
      - 外地課程
      - 航空旅費
      - 課程語言

      摘要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42條第1款a項的規定,打算在外地修讀中等或高等課程的行政當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的卑親屬,只有當澳門不存在授課語言為其母語或是任何其掌握程度足以使其成功修讀有關課程的語言的相似課程時,才有權收取前往外地的旅程費用。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4/2016 85/201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欠缺理由說明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採納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對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三、明確指出行政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定要求,符合表明其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均必不可少的各種目的。
      四、公共行政決定的理由說明具有多功能性,它不僅為了向私人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提供傳統上的保護,更主要是為了在做出決定的過程中更加謹慎和客觀以及該決定的正確和公正,以符合行政活動的合法性以至法律性的公共利益,並使決定所針對的人本身和一般公眾了解決定的含義,防止可能出現的衝突。
      五、如從已認定事實無法看到行政當局曾在被質疑的批示中,或在這個認可最後排名名單及淘汰被上訴人的批示所基於的典試委員會的建議中、抑或是在附於該建議的有關名單中對支持其決定的事實依據作出基本闡述,我們的結論是對該行為的理由說明不充分,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根據同一法典第124條的規定應撤銷該行為。

      決定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