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0/2015 107/2014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被告的正當性
      - 委託

      摘要

      一、正當性是按照原告在起訴狀中所提出的存在爭議的實體關係來判斷。
      二、要對所提出的事實和原告從事實中得出的法律結論予以區分:就事實所作的描述是一回事,它是在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的規定時要考慮的內容;原告所得出的錯誤的法律結論是另一回事,它不能被考慮。
      三、根據《民法典》第493條第1款的規定,只要受託人負有賠償義務,那麼委託人便對受託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責任。
      四、委託要求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存在一種能夠令前者向後者發出命令或指示的依賴關係,因為只有存在領導的可能性,前者才有理由為後者的行為負責。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9/2015 59/2015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的對立
      - 事實問題

      摘要

      一、事實問題不在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的範圍內。
      二、於2015年3月18日在第12/2015號案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中,終審法院並沒有決定不能夠僅憑澳門以外地區(不論是中國內地還是其他地方)所調查之證據認定事實,法院只是根據具體案件發表了看法。

      決定

      -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5 46/201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事實事宜
      - 為高級衛生技術員一職的公開考試
      - 筆試
      - 塗改
      - 行政公正無私原則
      - 自由裁量權

      摘要

      一、在行政司法裁判上訴中,終審法院不審理事實事宜(《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7條第1款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因此不得質疑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中就事實事宜形成的心證。
      二、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而進行透過刊登於2012年8月29日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的公告而展開的公開招考的有關筆試考試規定第2.10點,允許應考人修改考卷;但是應考人只能使用一種方法進行修改:在錯誤的答案上劃叉(也就是使其作廢)並在旁邊簽名,還要在新的正確的答案上劃圈並在旁邊簽名。
      三、只有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過程中,行政公正無私原則才具有意義,因為在受約束的行政活動中,行政機關必須只能嚴格執行法律,在法規的執行中沒有自主性。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中因違反與本案開考中知識筆試相關的考試規定第2.10點而撤銷被上訴行為的部分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5 27/2015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不批准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5 39/201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判決的理由說明
      - 刑罰的特別減輕

      摘要

      一、在第9/2013號法律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進行修改後,法律對判決的理由說明要求更加嚴格,除了要求法院列舉事實以及闡述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證據之外,還要求法院對證據作出“審查及衡量”。
      二、然而,不應忽視的是上述審查及衡量與列出證據一樣,都屬於闡述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而根據法律規定,該闡述可以簡明扼要,但必須完整,由此可見,立法者並沒有要求判決的理由說明必須巨細靡遺,因為可以理解,這是很難做到的。
      三、無論是列出證據還是對證據的審查及衡量都是為了顯示法院就事實事宜裁判形成心證的根本原因。理由說明的篇幅長短和內容取決於具體案件的特定情況,特別是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還要考慮具體個案中的材料。
      四、只有行為人在收集證據方面提供具體幫助,而該等證據對識別或逮捕其他對販賣毒品應負責任的人尤其是屬販毒團夥、組織或集團的情況起著決定性作用,或者說,該等證據應屬非常重要,能識別或促使逮捕具一定組織結構的販毒團夥的負責人,使有關組織可能被瓦解時,這些幫助才具有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效力。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乙提起的上訴敗訴,上訴人甲提起的上訴則部分勝訴,改判兩人12年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