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15 37/201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律師
      - 新的瑕疵
      - 司法上訴的陳述
      - 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開始和完結
      - 行政行為的瑕疵

      摘要

      一、只有在提交起訴狀時無法要求上訴人了解行政行為的其他瑕疵的情況下,上訴人才可在司法上訴的陳述中指出這些新瑕疵。
      二、根據《律師紀律守則》第65條a項補充適用的《刑法典》第111條之規定,紀律程序的時效期間自作出違紀行為之日起計,並於紀律處分決定形成已定案件之日完成。如對紀律處分決定提起司法上訴,則時效於該司法上訴中作出的判決轉為確定之日完成。
      三、出於其性質,行政行為的瑕疵須先於該行為或與該行為同時出現,而不能後於行為。
      四、如果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於作出處分決定之後及形成已定案件之前完成,尤其是在對該決定提起之上訴的待決期間內完成,那麼利害關係人應向作出紀律決定的機關提出有關問題,而不能在司法上訴中這麼做,因法院不具審理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15 33/2015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先決訴訟
      - 附帶問題
      - 時效取得
      - 勒遷之訴
      - 上訴
      - 無須審理的問題
      - 在終審法院適用替代被上訴法院之規則
      -《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第2款

      摘要

      一、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223條第1款的效力,當在先決訴訟中正在審理的某個問題的解決方案有可能改變某個為就另一爭議作出裁決而必須考慮的法律狀況時,便存在一訴訟之裁判取決於另一訴訟之審判的情況。
      二、可以認為,對於以附帶方式討論某問題的訴訟來說,以主要方式討論該問題的訴訟是先決訴訟。
      三、旨在宣告因時效而取得不動產利用權的訴訟相對於針對其原告提起的該不動產的勒遷之訴來說是先決訴訟。
      四、經《民事訴訟法典》第652條準用的該法典第630條第2款規定,如中級法院認為某些問題因受有關爭議之解決結果影響而無須審理,但終審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成立且審理該等問題並無任何障礙者,只要其具備必需資料,得於廢止被上訴裁判之同一合議庭裁判中審理該等問題。

      決定

      A)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第一審裁判;
      B)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的規定駁回擴大上訴範圍的聲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5/2015 19/2015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商標
      - 仿冒
      - 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
      - 混合商標
      - 文字要素
      - 受益於之前的錯誤或不法決定的權利

      摘要

      一、當兩相比較,兩個商標相互混淆時,又或者,當僅觀察擬設定的商標,已經能夠作出它有可能被當作另一個已知商標的判斷時,便存在一個商標被另一個仿冒的情況。
      二、商標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應該站在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加以衡量,即當該等消費者只有在細心審查或對比後方可區分時,便存在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
      三、判斷混合商標及複合商標的創新性應該將它們作為具有統一性的區別性符號予以整體看待,但是在判斷創新性時,要考慮其中的一項或多項主導性要素-即更容易留在公眾記憶中的要素(因此,不應考慮那些僅僅具有輔助功能的單純細節性要素)。
      四、對於混合商標,一般來講,商標中的文字要素對於判斷混淆風險而言是最為重要的要素。
      五、經濟局在所謂類似的個案中所作的決定對於裁定商標間是否存在混淆風險而言是不重要的,因為利害關係人不具有受益於之前的錯誤或不法決定的權利。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裁定針對經濟局的決定所提出的司法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5/2015 18/201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搶劫罪
      - 犯罪未遂

      摘要

      一、盜竊罪和搶劫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官方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是完成。

      決定

      合議庭依不同理據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判處上訴人搶劫罪既遂的部分,改判其以未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2款b項結合第198條第1款及第2款f項規定及處罰的搶劫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
      與因非法再入境罪和詐騙罪而科處的刑罰作併罰,判處上訴人3年3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5/2015 17/201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禁用之取證方法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摘要

      一、警方可能使用的欺騙手段只有在確實擾亂意思或決定的自由,對該自由造成影響時,才應視為是被禁用的,僅僅提出使用了欺騙手段不足以使其被禁用。
      二、必須將警員的行為導致產生之前並不存在的犯罪意圖的情況與被告已存在隱性或潛在的犯罪傾向,而警員的行為只是使其將有關決定付諸實踐的情況加以區分。
      三、如在控訴書或起訴書中未描述某些事實,辯方也未提出這些事實,而從聽證過程中亦未讓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的規定,得出有依據懷疑發生了這些事實,則就該等事實不存在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