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5/2015 69/2014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虛偽
      - 不得以虛偽對抗善意第三人
      - 舉證責任

      摘要

      一、從《民法典》第232條可以看出,虛偽以提出及證明構成以下要素的事實為前提:
      -存在一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
      -在表意人和受意人之間存在意圖欺騙第三人的協議;
      -在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和真實意思之間存在不一致。
      該等要件必須同時成立。
      二、根據《民法典》第235條規定,對於自表見權利人取得權利的善意第三人,且其權利係與曾為虛偽行為標的的財產有關者,不得以虛偽所引致的無效對抗之。
      三、善意是指在取得有關權利時不知存有虛偽情況。為出現惡意,對虛偽的認知或懷疑存在虛偽是不夠的。
      四、關於舉證責任的一般標準是指應由缺乏證據使其權利獲得承認的人負責證明。
      五、一個通常情況下的阻礙性事實也可被視為創設性事實,因其屬於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主張的依據。所以應由原告而不是被告負責證明。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5/2015 3/2015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
      - 質疑
      - 澳門居民特權
      - 法人
      - 法人行政管理機關的主要實際所在地
      - 主張及舉證責任
      -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2款

      摘要

      一、行政管理機關主要實際所在地位於澳門的法人享有《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2款所賦予的特權。
      二、在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之訴中,以《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2款規定為依據就該訴訟提出質疑的被聲請人負有主張和證明其行政管理機關主要實際所在地位於澳門的責任。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5/2015 26/201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5/2015 23/201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中止行為效力
      - 人證
      -《基本法》

      摘要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程序不採納人證,這並不違反《基本法》。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15 25/201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中止行為效力
      - 司法裁判的上訴
      - 欠缺理由陳述的上訴申請
      - 喪失權利

      摘要

      如果在行政訴訟的緊急程序中,當事人提交了司法裁判的上訴申請,但卻沒有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160條第1款的規定在提起上訴的期間內遞交或附具相關理由陳述,那麼便喪失作出相關訴訟行為的權利,案件的主審法官或裁判書制作法官不應通過批示,在法律規定的提起上訴及一併附具理由陳述的期間之外,另行為當事人訂定補交理由陳述的期間。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