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欠缺理由說明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採取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因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的情況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三、明確指出行政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定要求,符合表明行為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言均屬不可或缺的各種目的。
四、公共行政決定的理由說明具有多功能性,它不僅為了向私人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提供傳統上的保護,更主要是為了在做出決定的過程中更加謹慎和客觀以及該決定的正確和公正,以符合行政活動的合法性以至法律性的公共利益,並使決定所針對的人本身和一般公眾了解決定的含義,防止可能出現的衝突。
五、如不批准以投資為依據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被質疑的行政行為中行政當局在作出決定時僅提及“利害關係人的投資數額和種類”以及“澳門特區的需要”作為理據,應該認為對該行為的理由說明不充分,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的規定應撤銷該行為。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 尊重義務
- 扶養義務的終止
根據《民法典》第1854條第1款c項的規定,成年子女嚴重違反其對父母應盡的義務(包括尊重義務),將導致父母向其提供扶養的義務終止。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決定。
- 擔保性支票
- 保證
一、擔保性支票是指為確保履行債務而向某人簽發的支票,在簽發時是空白的,用於之後當被擔保的債務未被適當履行時填寫;或為遠期支票,即完整填寫,但所載之日期為實際出票日之後。
二、擔保性支票不是保證,因此不必遵守保證的要件。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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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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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