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12 10/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2 36/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2 26/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摘要

      一、根據第6/97/M號法律第33條第1款b項的規定,如果有資料指“存在強烈跡象顯示屬犯罪集團或與犯罪集團有聯繫,特別是黑社會類別者,即使沒有在本地開展任何活動”,應禁止非本地區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在本案中,卷宗中有一份來自香港警方的資料顯示被上訴人目前仍是黑社會組織XXX的成員,該資料具可信度,可以作為採取禁止入境措施的依據。
      三、如果被上訴批示的內容清楚說明由香港當局所提供的資料為最新資料,那麼便應該認為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是充分的。

      決定

      - 裁定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勝訴,並決定將卷宗發回中級法院,以便該院在沒有問題妨害審理的前提下對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審理。
      - 無需繳納訴訟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2 37/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民事賠償
      - 過錯
      - 停車場
      - 在行車道外行駛
      - 泊車位置

      摘要

      - 在一個空間寛敞的[酒店(1)]停車場裡,駕駛者沒有在專供行車的車行道上行駛,反而將車輛駛離車行道,穿越供停泊車輛的位置,並撞倒一名當時正蹲在供停車而非行駛之處檢查路面裂痕的工作人員,車輛的駕駛者須負上交通意外的全部責任。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2 33/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違反《基本法》
      - 在司法上訴中對特區內部法違反《基本法》問題的附帶審理
      - 平等原則
      - 禁止獨斷
      - 護士
      - 個人勞動合同
      - 報酬
      - 追溯力

      摘要

      一、在呈交予其審判的案件中,即使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合法性的問題,法院也不得適用違反《基本法》或規定其中的原則的、載於法律或行政法規內的規範,但《基本法》第143條之規定除外。
      二、在對行政行為所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法官可以根據法規位階原則,基於其本身之主動,對一個行政法規的合法性或是特區內部法違反《基本法》的問題作出附帶性審理。
      三、保護《基本法》中規定的平等原則的範疇方面,除其他外,還包括禁止獨斷,不允許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而給予不同的待遇。
      四、立法者在實質──法律上受制於平等原則並不排除立法自由。只有當立法性自由裁量的外部限制被違反時,即當立法性措施沒有實質上的適當支持時,才存在對平等原則在禁止獨斷方面的違反。
      五、不是由監控規範之合法性的機構本身對法律解決辦法作出正面的判斷:或者說這樣判斷,監控機構猶如立法者(及替代它)那樣,從分析評估狀況開始,然後以它自己的想法作為法律解決辦法的合理性標準去確定具體個案中的解決辦法為合理的、公正的或理想的。他們應做的僅僅是一種消極性判斷,即排除那些從各點上看都不能列為合乎情理的法律解決辦法。
      六、禁止獨斷之理論不是確定平等原則內容之標準,而是要明確和界定司法監控的權限,因此面對此實質上消極的標準,要受到譴責的只能是所有明顯的和不能容忍的不平等狀況,而此種情況僅在立法者規定的不同對待是沒有依據、不客觀和不合理的情況下才發生。
      七、第18/2009號法律第40條將對編制內、編制外以及散位護士所進行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2007年的7月1日,卻沒有將該追溯效力延伸適用至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職的外聘護士的做法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