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 行政程序
- 行使被限定的權力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
面對行政當局行使被限定的權力的情形,只要法院透過事後判斷能夠得出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是在具體情況下唯一可能的決定的結論,那麼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便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
- 裁定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 兩級法院的訴訟費由甲和乙負擔,中級和終審的司法費分別訂為15個和7個計算單位。
-示威權
-上訴
-訴訟程序屬無用之情況
如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時刻與舉行經治安警察局局長不批准示威的時刻之間的期限少於法律規定給予這一實體對上訴作出答覆的期限的話,則繼續上訴程序實屬無意義。
-裁定針對行政決定所提起的上訴程序實屬無意義。
- 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的要件為:一)某人(管理人)承擔對他人事務的管理;二)為事務本人的利益並本著為該人管理的意思而作出管理行為;三)管理人的行為未經許可。
二、事實上,確實要求存在為事務本人的利益,然而,這並不排除與此同時亦可以有管理人利益的存在。
三、重要的是,管理人的行為不能是純粹為其自身利益而作出的,還必須要追求事務本人的利益。
裁定上訴勝訴,並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以及第1084條第2款的規定,判處被告們按各自獨立單位所佔的百分比或千分比向原告支付全部的開支(包括共同儲備基金)以及原告的工作報酬,並加以法定利息,具體數額在執行判決之時再做清算,有關開支及報酬以起訴書第C-1項中所請求的數額為限,並支付至訴訟提起之日為止。
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平均分擔。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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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程序
- 遲延風險
- 不動產的使用准照
- 遺漏審理
1. 如有關權利確有可能存在,且顯示有充分理由擔心該權利將會遭受侵害,則命令採取保全措施。
2. 保全措施就是為了在任何宣告之訴或執行之訴待決期間,防止因出現事實狀況的變更而導致將來在有關訴訟中所作出的有利判決失去所有或部分的效力。希望透過此方式來消除遲延風險(因程序不可避免的遲延而造成的損失),以避免判決淪為一個沒有實際意義的決定。
3. 即使承認取得相關使用准照為合法使用涉案不動產所必需,我們亦不認為欠缺使用准照構成採取保全措施的障礙,因為該欠缺可以隨時被消除。
4. 如案中已認定的事實顯示被聲請人經濟能力不足的話,我們可以合理地得出如下結論:因剝奪本保全措施聲請人即涉案不動產的所有人使用該等不動產而造成及將造成的經濟損害是難以彌補的。
5.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第一部分的規定,遺漏審理將導致裁判無效,因此,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51條第2款的規定,應將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對相關問題作出審理。
裁定關於沒有出現不能實現權利的危險的上訴部分理由不成立,裁定上訴的其餘部分理由成立,命令將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對上訴人提出的與遺漏審理有關的問題作出審理。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雙方平分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