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2/2012 2/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中級法院裁判的可上訴性
      - 量刑

      摘要

      一、在針對同一被告的訴訟中,被告被指控觸犯兩項罪行,其中一項可被判處高於10年的徒刑,另一項則可被判處不高於10年的徒刑,如果中級法院在上訴中確認了第一審之判決,則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的規定,終審法院只會審理所提出的與上述第一項罪行有關的問題。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三、也就是說,當涉及的是具體刑罰的訂定時,終審法院不會查究由中級法院所判處的刑罰是否如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所作出的刑罰一樣。

      決定

      - 駁回所有上訴。
      - 訴訟費用由兩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每一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給予第二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12 1/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的無效
      - 判決欠缺理由說明
      - 行政機關
      - 外地法
      - 招標
      - 污水
      - 當地政府

      摘要

      一、只有判決完全欠缺事實或法律理由說明的情況下才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無效。判決的理由說明不充分或有缺陷可歸結為審判錯誤。
      二、只要對於行政機關就其所必須裁定的事件作出決定來講有必要,那麼就由該等機關解釋及適用外地法。
      三、己,比利時有限責任合作社,是一個公法人,因此,屬於透過刊登於2011年3月31日《政府公報》第二組第13期上的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公告所公佈的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升級、營運及保養之國際公開招標的第6.3條及第13.1條l項中所要求的當地政府。

      決定

      - 駁回上訴。
      - 兩審的訴訟費由丙、丁以及戊組成的合營體負擔,中級及終審的司法費定為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12 60/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摘要

      一、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二、也就是說,當涉及的是具體刑罰的訂定時,終審法院不會查究由中級法院所判處的刑罰是否如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所作出的刑罰一樣。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訂定給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12 59/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摘要

      一、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二、也就是說,當涉及的是具體刑罰的訂定時,終審法院不會查究由中級法院所判處的刑罰是否如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所作出的刑罰一樣。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訂定給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12 62/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加重盜竊
      - 破毀
      - 車輛內的物品

      摘要

      一、如果第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觸犯了一項從抽象上來講可科處罰金或八年以上徒刑的罪行,但在上訴中,中級法院判處被告觸犯的是從抽象上來講可科處罰金或不超過八年徒刑的罪行,那麼可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只要該上訴之目的旨在讓被告被判觸犯可處以八年以上徒刑的罪行即可。

      二、如果在上一結論中所提到的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敗訴,那麼便不允許對被上訴決定的其他方面提出質疑。

      三、以破毀的方式對車輛內的物品實施的偷竊不構成《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

      四、對於車輛內的物品實施的偷竊構成《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即便相關車輛處於停泊狀態亦然。

      決定

      - 駁回上訴,但是更改作為上訴標的的法律定性,改判被告以實質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三項《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每項判處15(拾伍)個月徒刑。
      - 與因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而被判處的3(三)年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5(伍)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 無需繳納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