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12 62/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加重盜竊
      - 破毀
      - 車輛內的物品

      摘要

      一、如果第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觸犯了一項從抽象上來講可科處罰金或八年以上徒刑的罪行,但在上訴中,中級法院判處被告觸犯的是從抽象上來講可科處罰金或不超過八年徒刑的罪行,那麼可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只要該上訴之目的旨在讓被告被判觸犯可處以八年以上徒刑的罪行即可。

      二、如果在上一結論中所提到的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敗訴,那麼便不允許對被上訴決定的其他方面提出質疑。

      三、以破毀的方式對車輛內的物品實施的偷竊不構成《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

      四、對於車輛內的物品實施的偷竊構成《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即便相關車輛處於停泊狀態亦然。

      決定

      - 駁回上訴,但是更改作為上訴標的的法律定性,改判被告以實質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三項《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每項判處15(拾伍)個月徒刑。
      - 與因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而被判處的3(三)年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5(伍)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 無需繳納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1/2012 51/2011 其他
    • 主題

      - 澄清。

      決定

      不批准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1 54/201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創設權利的行政行為
      - 臨時居留申請
      - 轉移
      - 行政行為的廢止
      - 廢止可撤銷行政行為的期間
      - 檢察院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
      - 非官僚化原則和效率原則
      - 受限制行為
      - 善意原則
      - 廢止可撤銷行為的限制和自由裁量

      摘要

      一、政府部門批准已去世的人──作為不動產購買者已安排在向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交臨時居留申請的輪候名單中──的前妻接替其已去世的丈夫的法律地位的批示是一個創設權利的行政行為。

      二、法律並不容許上述結論內所提到的法律地位的轉移。

      三、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6條第5款的規定,如屬非強制性公布之行為,檢察院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自第一次通知作出時起算。

      四、正常情況下,當只有一位利害關係人接獲行政行為的通知,檢察院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自該名利害關係人接獲通知之日起計。

      五、如被廢止行為於2007年10月25日向居住於本澳的唯一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的話,那麼《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2款c項規定的檢察院提起司法上訴的365日的期間於2008年10月24日結束。

      六、利害關係人能從《行政程序法典》第12條所規定的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中得到的只不過是一個程序上的反射性法律保護。

      七、對於法定的行為,行政當局沒有自由裁量空間或是決定的自由,因此,所提出的存在違反善意、平等、適度或公正原則情況的觀點不能成立。

      八、行政當局必須廢止可撤銷的違法行為,不論該等行為對私人是有利還是不利,也不論是否以其他行為將其取代,除非當局決定對其進行補正(改良、轉換或追認)。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1 57/201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保全程序
      - 遲延風險
      - 事實事宜
      - 法律事宜
      - 終審法院
      - 審理權

      摘要

      一、在《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中,對是否有理由擔心權利將會遭受侵害這一問題作出回答,視具體個案情況,屬於對事實的結論性判斷或法律判斷。

      二、侵害即損害,它是一個法律概念,儘管並不十分抽象。

      三、關於侵害的嚴重性,即要釐清損害是否巨大,它可以是一個事實的判斷,也可以是一個法律問題,要按具體情況,尤其是損害的性質來判斷。

      四、要想知道權利所遭受的侵害或損害是否難以彌補可以是事實的判斷,也可以是法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決定

      - 裁定上訴勝訴及批准請求之措施,勒令眾被申請人停止對位於澳門[地址(1)]8號的土地作出任何行為,尤其是那些可能滋擾到申請人對上述土地之佔有的行為。
      - 三個審級的所有訴訟費用均由眾被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1 61/201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中止行為的效力
      - 難以彌補的損失
      - 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 碼頭
      - 道路公程

      摘要

      一、如申請人不能證明其在被行政行為命令騰空的地點所開展的商業活動(海產貿易)不能在其他具相似條件的地點繼續,那便不能證實相關行為的執行將導致其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

      二、如果申請人既未指出船舶停泊業務的終止將導致其失去的收益的數額,亦未指出該業務在其所開展的全部業務(當中還包含海產貿易業務)中所占的比重,那麼便絕不能認為上述業務的終止將導致申請人的營運陷入癱瘓。

      三、如果相關行政行為的目的在於騰空被臨時佔有的設施,以便改善關閘與媽閣之間的道路交通,具體來講是增設預計於2014年投入使用的巴士專道,那麼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便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用訂定為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