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紀律程序
- 獲認定的事實事宜之間的矛盾
- 理由說明和決定之間的矛盾
- 忠誠義務
一、如果案中獲得認定的上訴人的兩個行為是在不同的階段內作出的,而導致上訴人受到處罰的是他的第一個行為,那麼對事實的審判便不存在矛盾,亦不存在理由說明和決定之間的矛盾。
二、上訴人對於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忽略審理對其有利的事實的指控並不屬實:事實上,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的第二個行為對於第一個行為來說於事無補,因為第二個表態為時已晚,在此之前,他所有旨在讓雙方終結投訴程序的行為都已作出。
三、如果上訴人並沒有開展正常的程序對相關工人所投訴的非法工作情況進行調查,而是違反其職責,即“監察非法工作情況,特別是未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外地居民非法工作的情況”,從而違背其所任職的部門所謀求的公共利益,那麼他便確實違反了忠誠義務。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
- 中級法院對已認定事實的推斷
一、確定事實事宜之後,中級法院對其作出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和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二、終審法院的審理權僅限於法律事宜,並且一般不參與事實事宜的審理,所以,只有在中級法院對已認定的事實所作的解釋違反其界限,得出的結論不符合合乎邏輯的解釋的情況下,終審法院才能對其結論和解釋提出指責。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兩被告支付。
- 違反《基本法》
- 在司法上訴中對特區內部法違反《基本法》問題的附帶審理
- 平等原則
- 禁止獨斷
- 護士
- 個人勞動合同
- 報酬
- 追溯力
一、在呈交予其審判的案件中,即使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合法性的問題,法院也不得適用違反《基本法》或規定其中的原則的、載於法律或行政法規內的規範,但《基本法》第143條之規定除外。
二、在對行政行為所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法官可以根據法規位階原則,基於其本身之主動,對一個行政法規的合法性或是特區內部法違反《基本法》的問題作出附帶性審理。
三、保護《基本法》中規定的平等原則的範疇方面,除其他外,還包括禁止獨斷,不允許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而給予不同的待遇。
四、立法者在實質──法律上受制於平等原則並不排除立法自由。只有當立法性自由裁量的外部限制被違反時,即當立法性措施沒有實質上的適當支持時,才存在對平等原則在禁止獨斷方面的違反。
五、不是由監控規範之合法性的機構本身對法律解決辦法作出正面的判斷:或者說這樣判斷,監控機構猶如立法者(及替代它)那樣,從分析評估狀況開始,然後以它自己的想法作為法律解決辦法的合理性標準去確定具體個案中的解決辦法為合理的、公正的或理想的。他們應做的僅僅是一種消極性判斷,即排除那些從各點上看都不能列為合乎情理的法律解決辦法。
六、禁止獨斷之理論不是確定平等原則內容之標準,而是要明確和界定司法監控的權限,因此面對此實質上消極的標準,要受到譴責的只能是所有明顯的和不能容忍的不平等狀況,而此種情況僅在立法者規定的不同對待是沒有依據、不客觀和不合理的情況下才發生。
七、第18/2009號法律第40條將對編制內、編制外以及散位護士所進行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2007年的7月1日,卻沒有將該追溯效力延伸適用至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職的外聘護士的做法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違反《基本法》
- 在司法上訴中對特區內部法違反《基本法》問題的附帶審理
- 平等原則
- 禁止獨斷
- 護士
- 個人勞動合同
- 報酬
- 追溯力
一、在呈交予其審判的案件中,即使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合法性的問題,法院也不得適用違反《基本法》或規定其中的原則的、載於法律或行政法規內的規範,但《基本法》第143條之規定除外。
二、在對行政行為所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法官可以根據法規位階原則,基於其本身之主動,對一個行政法規的合法性或是特區內部法違反《基本法》的問題作出附帶性審理。
三、保護《基本法》中規定的平等原則的範疇方面,除其他外,還包括禁止獨斷,不允許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而給予不同的待遇。
四、立法者在實質──法律上受制於平等原則並不排除立法自由。只有當立法性自由裁量的外部限制被違反時,即當立法性措施沒有實質上的適當支持時,才存在對平等原則在禁止獨斷方面的違反。
五、不是由監控規範之合法性的機構本身對法律解決辦法作出正面的判斷:或者說這樣判斷,監控機構猶如立法者(及替代它)那樣,從分析評估狀況開始,然後以它自己的想法作為法律解決辦法的合理性標準去確定具體個案中的解決辦法為合理的、公正的或理想的。他們應做的僅僅是一種消極性判斷,即排除那些從各點上看都不能列為合乎情理的法律解決辦法。
六、禁止獨斷之理論不是確定平等原則內容之標準,而是要明確和界定司法監控的權限,因此面對此實質上消極的標準,要受到譴責的只能是所有明顯的和不能容忍的不平等狀況,而此種情況僅在立法者規定的不同對待是沒有依據、不客觀和不合理的情況下才發生。
七、第18/2009號法律第40條將對編制內、編制外以及散位護士所進行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2007年的7月1日,卻沒有將該追溯效力延伸適用至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職的外聘護士的做法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共有物分割之訴
- 優先權
- 共有人
- 物
- 變賣
- 代物清償
一、在共有物分割之訴中,當共有物作為整體被司法變賣時,《民法典》第1308條第1款並未賦予共有人優先購入該物之權利。
二、當出現某位共有人向另一位(或幾位)共有人出售其在共有物之份額或以其份額作代物清償的情況時,《民法典》第1308條第1款並未賦予其他共有人優先購入該份額的權利。
-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及批准原告在不動產的司法變賣程序中行使優先權的法官批示。
- 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的訴訟費由原告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