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詐騙
- 生活方式
- 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b項(行為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規定和處罰的詐騙罪與行為人從事其他合法與否、具報酬與否的活動並不是互不相容的。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上訴被駁回,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給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商標
- 消費者的誤解或混淆
- 競爭性業務
- 事實事宜
- 法律事宜
一、查明所涉及的商業識別標記(尤指營業場所的商標和名稱)的內容和它們之間的相同或不同之處屬事實事宜。在其商標組成上使用商業名稱、營業場所之名稱或標誌時,就商標之來源會否引起消費者的誤解或混淆,對此作出推斷屬法律事宜。
二、要判斷是否應該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第214條第2款e項的規定拒絕商標之註冊,需要查明的是消費者是否有可能在商標和商標中所使用的既不屬於商標申請人所有又未獲得使用許可的商業名稱、公司名稱、營業場所名稱或標誌,又或是表明有關名稱或標誌之特徵部分之間產生誤解或混淆,而在判斷的過程中也要考慮相關公司所經營的業務。
三、澳門一般消費者如不細心審查或對比,可能會將酒店場所名稱【澳門置地廣場(Ou Mun Chi Tei Kuong Cheong)】,英文名為Macau Landmark Plaza與商標【香港置地(Hong Kong Chi Tei)】,英文名為Hong Kong Landmark相混淆,後者所註冊的是第37類服務(建築及維修)。
- 裁定上訴勝訴,並撤銷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於2005年11月22日作出准許[被上訴人(1)]屬第37類別的第N/XXXXX號商標註冊的批示,並應以另一拒絕註冊的批示替代。
- 由被上訴人負責所有審級的訴訟費用。
- 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之訴
- 離婚
- 死亡方
- 繼承人
- 被告的正當性
- 在審查和確認澳門以外作出的裁定離婚的判決的訴訟中,離婚案中的死亡一方的繼承人具有被告的正當性。
- 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及裁判書制作法官初端批示中有關因明顯欠缺作為被告的正當性而駁回起訴狀的決定部分。
- 不科處訴訟費用。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一、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二、也就是說,當涉及的是具體刑罰的訂定時,終審法院不會審查由中級法院所作出的刑罰是否如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所作出的刑罰一樣。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上訴被駁回,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給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對事實事宜的上訴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一、在澳門的法律體制中,對事實事宜的上訴受制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的對瑕疵提出的爭議和同一法典第415條規定的重新審查證據的請求,而重新審查證據屬中級法院的專屬權限。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三、也就是說,當涉及的是具體刑罰的訂定時,終審法院不會審查由中級法院所作出的刑罰是否如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所作出的刑罰一樣。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兩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上訴被駁回,兩上訴人還須各自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給予兩名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