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輔助人
- 提起上訴的正當性及利益
- 《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第2款a項
摘要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輔助人不能針對刑罰的選擇和量刑提出上訴,除非能夠顯示在具體個案中他有提出相關質疑的切身利益。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第2款a項的規定,某位被告針對輔助人不具備就其量刑提出上訴的正當性及利益的問題提出的上訴惠及其他被判刑的被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的裁判,第一審法院對兩名被告甲和丁所作的判罰有效,至於其他方面(賠償),則維持中級法院的決定。
- 訴訟費用由輔助人支付。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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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販毒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只有在收集證據方面提供具體幫助,而該等證據對識別或逮捕其他對販賣毒品應負責任的人尤其是屬販毒團夥、組織或集團的情況起着決定性作用,或者說,該等證據應屬非常重要,能識別或促使逮捕具一定組織結構的販毒團夥的負責人,使有關組織可能被瓦解時,這些幫助才能產生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效力。
二、按照澳門《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
三、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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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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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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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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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