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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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程序
- 遲延風險
- 不動產的使用准照
- 遺漏審理
1. 如有關權利確有可能存在,且顯示有充分理由擔心該權利將會遭受侵害,則命令採取保全措施。
2. 保全措施就是為了在任何宣告之訴或執行之訴待決期間,防止因出現事實狀況的變更而導致將來在有關訴訟中所作出的有利判決失去所有或部分的效力。希望透過此方式來消除遲延風險(因程序不可避免的遲延而造成的損失),以避免判決淪為一個沒有實際意義的決定。
3. 即使承認取得相關使用准照為合法使用涉案不動產所必需,我們亦不認為欠缺使用准照構成採取保全措施的障礙,因為該欠缺可以隨時被消除。
4. 如案中已認定的事實顯示被聲請人經濟能力不足的話,我們可以合理地得出如下結論:因剝奪本保全措施聲請人即涉案不動產的所有人使用該等不動產而造成及將造成的經濟損害是難以彌補的。
5.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第一部分的規定,遺漏審理將導致裁判無效,因此,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51條第2款的規定,應將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對相關問題作出審理。
裁定關於沒有出現不能實現權利的危險的上訴部分理由不成立,裁定上訴的其餘部分理由成立,命令將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對上訴人提出的與遺漏審理有關的問題作出審理。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雙方平分承擔。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中級法院裁判的可上訴性
- 量刑
一、在針對同一被告的訴訟中,被告被指控觸犯兩項罪行,其中一項可被判處高於10年的徒刑,另一項則可被判處不高於10年的徒刑,如果中級法院在上訴中確認了第一審之判決,則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的規定,終審法院只會審理所提出的與上述第一項罪行有關的問題。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三、也就是說,當涉及的是具體刑罰的訂定時,終審法院不會查究由中級法院所判處的刑罰是否如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所作出的刑罰一樣。
- 駁回所有上訴。
- 訴訟費用由兩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每一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給予第二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判決的無效
- 判決欠缺理由說明
- 行政機關
- 外地法
- 招標
- 污水
- 當地政府
一、只有判決完全欠缺事實或法律理由說明的情況下才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無效。判決的理由說明不充分或有缺陷可歸結為審判錯誤。
二、只要對於行政機關就其所必須裁定的事件作出決定來講有必要,那麼就由該等機關解釋及適用外地法。
三、己,比利時有限責任合作社,是一個公法人,因此,屬於透過刊登於2011年3月31日《政府公報》第二組第13期上的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公告所公佈的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升級、營運及保養之國際公開招標的第6.3條及第13.1條l項中所要求的當地政府。
- 駁回上訴。
- 兩審的訴訟費由丙、丁以及戊組成的合營體負擔,中級及終審的司法費定為3個計算單位。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一、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二、也就是說,當涉及的是具體刑罰的訂定時,終審法院不會查究由中級法院所判處的刑罰是否如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所作出的刑罰一樣。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訂定給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