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1/2011 44/201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預約買賣合同
      - 定金
      - 遲延
      - 確定性不履行
      - 實質期限
      - 將承諾出售的不動產轉讓予第三者

      摘要

      一、根據《民法典》第436條的規定,只有當債務人確定性不履行而不是單純的遲延時,才按照是交付定金者不履行還是接受定金者不履行這兩種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喪失定金或者返還雙倍定金。

      二、根據《民法典》第797條第1款的規定,當債權人已喪失其在給付中的利益,或在遲延的情況下債權人在給付不進行之後對債務人作出了責備性催告,為其規定一個履行的補充期間時,遲延才轉為確定性不履行。

      三、以上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內容適用於預約合同。

      四、實質期限合同係指逾期後的給付對債權人已失去用處的合同。如果其實質是由給付本身的性質造成的,考慮到相關目的,該期限可以是客觀期限。如果逾期後的給付對債權人而言用處已消失,並且產生於各立約人明示或者默示的約定,而不是由其中一個立約人單方面規定的,則該期限為主觀實質期限。

      五、如預約出賣人將承諾售賣予他人的財產轉讓給第三者,而沒有保留予預約出賣人一個讓他有權重獲已轉讓之物的權利,那麼,預約出賣人便處於因自身過錯將其必須作出給付變得不可能的情況。

      決定

      - 駁回所有上訴。
      - 訴訟費用由提出上訴的相關上訴人各自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1/2011 51/201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被執行人之異議
      - 舉證責任
      - 直接關係
      - 對支票填寫協議的違反

      摘要

      - 在以支票為執行憑證的執行案中,若屬直接關係範疇,則證明存在支票填寫協議以及對該協議之違反的舉證責任在異議申請人/被執行人一方。

      決定

      - 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之決定,並駁回被執行人所提出之異議。
      - 終審及中級法院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1/2011 49/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的逾時
      - 上訴中對被告作出的通知

      摘要

      - 由被告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期間,自有關辯護人或律師在宣讀裁判之庭審上接獲通知日起計,即便被告本人同樣在監獄內接獲合議庭裁判之通知亦然。

      決定

      - 裁定不審理上訴。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訂定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辯護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1/2011 53/201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事實之陳述
      - 證明
      - 文書

      摘要

      - 載於私文書之聲明中的,沒有被對方質疑的事實,如果不是在訴辯書中被提出,而且法官也沒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條第3款、第397條第1款、第427條第3款或第553條第2款f項以及《勞動訴訟法典》第14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請相關當事人就此作出陳述,便不能被視為獲認定。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1/2011 52/201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事故
      - 保險公司
      - 求償權
      - 遺棄遇難人

      摘要

      - 第57/94/M號法令第16條c項所規定的,當存在駕駛者自願遺棄遇難人時,對交通事故受害人作出賠償的保險公司針對駕駛者的求償權並不僅限於由遺棄行為所導致或加重的損害。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