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1 54/201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創設權利的行政行為
      - 臨時居留申請
      - 轉移
      - 行政行為的廢止
      - 廢止可撤銷行政行為的期間
      - 檢察院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
      - 非官僚化原則和效率原則
      - 受限制行為
      - 善意原則
      - 廢止可撤銷行為的限制和自由裁量

      摘要

      一、政府部門批准已去世的人──作為不動產購買者已安排在向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交臨時居留申請的輪候名單中──的前妻接替其已去世的丈夫的法律地位的批示是一個創設權利的行政行為。

      二、法律並不容許上述結論內所提到的法律地位的轉移。

      三、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6條第5款的規定,如屬非強制性公布之行為,檢察院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自第一次通知作出時起算。

      四、正常情況下,當只有一位利害關係人接獲行政行為的通知,檢察院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自該名利害關係人接獲通知之日起計。

      五、如被廢止行為於2007年10月25日向居住於本澳的唯一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的話,那麼《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2款c項規定的檢察院提起司法上訴的365日的期間於2008年10月24日結束。

      六、利害關係人能從《行政程序法典》第12條所規定的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中得到的只不過是一個程序上的反射性法律保護。

      七、對於法定的行為,行政當局沒有自由裁量空間或是決定的自由,因此,所提出的存在違反善意、平等、適度或公正原則情況的觀點不能成立。

      八、行政當局必須廢止可撤銷的違法行為,不論該等行為對私人是有利還是不利,也不論是否以其他行為將其取代,除非當局決定對其進行補正(改良、轉換或追認)。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1 57/201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保全程序
      - 遲延風險
      - 事實事宜
      - 法律事宜
      - 終審法院
      - 審理權

      摘要

      一、在《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中,對是否有理由擔心權利將會遭受侵害這一問題作出回答,視具體個案情況,屬於對事實的結論性判斷或法律判斷。

      二、侵害即損害,它是一個法律概念,儘管並不十分抽象。

      三、關於侵害的嚴重性,即要釐清損害是否巨大,它可以是一個事實的判斷,也可以是一個法律問題,要按具體情況,尤其是損害的性質來判斷。

      四、要想知道權利所遭受的侵害或損害是否難以彌補可以是事實的判斷,也可以是法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決定

      - 裁定上訴勝訴及批准請求之措施,勒令眾被申請人停止對位於澳門[地址(1)]8號的土地作出任何行為,尤其是那些可能滋擾到申請人對上述土地之佔有的行為。
      - 三個審級的所有訴訟費用均由眾被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1 61/201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中止行為的效力
      - 難以彌補的損失
      - 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 碼頭
      - 道路公程

      摘要

      一、如申請人不能證明其在被行政行為命令騰空的地點所開展的商業活動(海產貿易)不能在其他具相似條件的地點繼續,那便不能證實相關行為的執行將導致其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

      二、如果申請人既未指出船舶停泊業務的終止將導致其失去的收益的數額,亦未指出該業務在其所開展的全部業務(當中還包含海產貿易業務)中所占的比重,那麼便絕不能認為上述業務的終止將導致申請人的營運陷入癱瘓。

      三、如果相關行政行為的目的在於騰空被臨時佔有的設施,以便改善關閘與媽閣之間的道路交通,具體來講是增設預計於2014年投入使用的巴士專道,那麼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便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用訂定為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2/2011 58/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
      - 判決的無效
      - 主導刑罰之選擇及確定的理據的欠缺
      - 不規則
      - 判決之糾正
      - 殺人
      -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結果加重罪
      - 故意
      - 過失
      -《刑法典》第139條

      摘要

      一、只有《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所規定的情況才能成為判決無效的理據。

      二、在有罪判決中欠缺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第1款中的要素(主導刑罰之選擇和確定的理據)只構成不規則,受同一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及第2款之規範。

      三、《刑法典》第1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殺人罪是一項故意犯罪。在此項罪行中,行為人在作出行為時有導致他人死亡的意圖,其目的為引致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四、《刑法典》第13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是一項故意犯罪。行為人想要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有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的意圖。在所有規定的情況中,故意不僅要涵蓋根本的不法行為,還要涵蓋對不法行為作出定性的後果。也就是說,意圖不僅要涵蓋傷害行為本身,還要涵蓋該條四項中其中一項所規定的情況。

      五、第139條所規定的罪行屬於結果超出了行為人意圖範圍的結果加重罪。行為人存有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的故意,然而對於死亡的結果卻僅存在單純的過失。

      六、在《刑法典》第138條d項及第139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罪行中,規定了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並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導致死亡的情形,其中行為人不但要有傷害的意圖,而且要有令他人生命陷入危險的意圖。

      七、《刑法典》第128條所規定的罪狀與《刑法典》第138條d項及第139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罪狀在構成要素上的根本區別在於,在殺人罪中,行為人有導致他人死亡的意圖且希望獲得該結果,而在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致死罪中,行為人有傷害被害人身體或健康的意圖,而且清楚知道會令被害人的生命陷入危險,但並沒有導致他人死亡的意圖;然而最終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

      決定

      - 裁定上訴部份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裁定被告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38條d項及第139條第1款b項所規定和處罰的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致死罪,判處10(拾)年徒刑。
      - 與第CR1-05-01-0178-PCC及CR1-04-01-0140-PCS號案的判刑併罰,合共判處一項12(拾貳)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1/2011 55/201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傳喚
      - 境外法
      - 舉證責任

      摘要

      在指出並證明了在澳門境外待決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曾根據該地區生效的法律規定作出過傳喚的情況下,應推定相關傳喚已依法定方式作出了,而主張事實並非如此的人則有責任證明存在違法的情況。

      決定

      A) 裁定兩被告提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駁回原告的請求;
      B) 裁定兩被告提出的上訴其餘部分的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有關裁定參與人丁的請求成立的部份。

      訴訟費按敗訴比例承擔。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1/4,被告承擔3/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