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12 30/2012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示威權
      -上訴
      -訴訟程序屬無用之情況

      摘要

      如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時刻與舉行經治安警察局局長不批准示威的時刻之間的期限少於法律規定給予這一實體對上訴作出答覆的期限的話,則繼續上訴程序實屬無意義。

      決定

      -裁定針對行政決定所提起的上訴程序實屬無意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4/2012 3/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無因管理

      摘要

      一、無因管理的要件為:一)某人(管理人)承擔對他人事務的管理;二)為事務本人的利益並本著為該人管理的意思而作出管理行為;三)管理人的行為未經許可。
      二、事實上,確實要求存在為事務本人的利益,然而,這並不排除與此同時亦可以有管理人利益的存在。
      三、重要的是,管理人的行為不能是純粹為其自身利益而作出的,還必須要追求事務本人的利益。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並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以及第1084條第2款的規定,判處被告們按各自獨立單位所佔的百分比或千分比向原告支付全部的開支(包括共同儲備基金)以及原告的工作報酬,並加以法定利息,具體數額在執行判決之時再做清算,有關開支及報酬以起訴書第C-1項中所請求的數額為限,並支付至訴訟提起之日為止。
      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平均分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4/2012 16/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3/2012 6/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保全程序
      - 遲延風險
      - 不動產的使用准照
      - 遺漏審理

      摘要

      1. 如有關權利確有可能存在,且顯示有充分理由擔心該權利將會遭受侵害,則命令採取保全措施。
      2. 保全措施就是為了在任何宣告之訴或執行之訴待決期間,防止因出現事實狀況的變更而導致將來在有關訴訟中所作出的有利判決失去所有或部分的效力。希望透過此方式來消除遲延風險(因程序不可避免的遲延而造成的損失),以避免判決淪為一個沒有實際意義的決定。
      3. 即使承認取得相關使用准照為合法使用涉案不動產所必需,我們亦不認為欠缺使用准照構成採取保全措施的障礙,因為該欠缺可以隨時被消除。
      4. 如案中已認定的事實顯示被聲請人經濟能力不足的話,我們可以合理地得出如下結論:因剝奪本保全措施聲請人即涉案不動產的所有人使用該等不動產而造成及將造成的經濟損害是難以彌補的。
      5.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第一部分的規定,遺漏審理將導致裁判無效,因此,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51條第2款的規定,應將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對相關問題作出審理。

      決定

      裁定關於沒有出現不能實現權利的危險的上訴部分理由不成立,裁定上訴的其餘部分理由成立,命令將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對上訴人提出的與遺漏審理有關的問題作出審理。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雙方平分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2/2012 2/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中級法院裁判的可上訴性
      - 量刑

      摘要

      一、在針對同一被告的訴訟中,被告被指控觸犯兩項罪行,其中一項可被判處高於10年的徒刑,另一項則可被判處不高於10年的徒刑,如果中級法院在上訴中確認了第一審之判決,則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的規定,終審法院只會審理所提出的與上述第一項罪行有關的問題。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三、也就是說,當涉及的是具體刑罰的訂定時,終審法院不會查究由中級法院所判處的刑罰是否如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所作出的刑罰一樣。

      決定

      - 駁回所有上訴。
      - 訴訟費用由兩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每一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給予第二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