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事實事宜爭執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1款的規定,中級法院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變更原審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判:
- 所有證據資料均載於卷宗內,又或已將所作之陳述或證言錄製成視聽資料時,對根據該等資料所作之裁判提出爭執;
- 卷宗內所提供的資料必然導致作出另一裁判;
- 嗣後之新文件足以推翻作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2. 倘若不符合上述任何情況,上訴法院不能夠對原審法院所作的事實事宜裁判作出變更。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再次調查證據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原審法院客觀分析有關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盜竊罪的事實做出判斷,有關的認定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根據所述理據,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19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盜竊罪,原審法院選擇徒刑且判處上訴人七個月徒刑。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以罰金代刑或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