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13 828/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輕微違反
      - 附加刑
      - 刑罰並罰

      摘要

      1. 附加刑(penas acessórias),或者稱之為刑罰的效果(efeitos das penas)它們的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非自治的附屬性。它的適用,其所依附的主刑,即使在並罰的情況下,也不失去它的個性以及特殊性。
      2. 主刑的個性以及特殊性取決於有關犯罪的個性以及特殊性,也正因為這個個性以及特殊性,決定了其特性延伸至它的附加刑。
      3. 對行為人適用禁止駕駛的附加刑正是考慮到個人以及集體的安全的要求,而非行為人的犯罪罪過決定。
      4. 雖然涉及兩個相同的附加刑,但是由於這種法律制度本身的要求,不能適用“法律並罰”的制度,而是要使用“實質並罰”的制度。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13 869/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185條
      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
      醫院診室
      判案依據互相矛盾
      醫生診治行為
      醫院內部調查的結論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7條第1款
      刑事調查程序
      嫌犯在傷人時的激動情緒狀態
      《刑法典》第141條
      發回重審

      摘要

      一、 《刑法典》第185條所定的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是否罪成,並不取決於行為人在進入有關地方時,是否以干擾他人在有關地方的工作或干擾有關地方的正常運作為行動的意圖。當然,倘行為人也具有此等意圖,法庭在對該項罪名量刑時,就應從重為之。
      二、 由於原審既證事實已顯示嫌犯是在未獲允許的情況下進入醫院的其中一個診室,並之後在沒有理會保安員的勸告下,再一次進入該診室,所以原審法庭正如上訴的檢察院所指,是不得同時認為醫院的工作人員對嫌犯的進入診室行為是持容忍的態度。如此,上訴庭須以原審有關上述罪名的無罪判決實質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涉及判案依據互相矛盾的瑕疵為由,把案件涉及該項罪名的訴訟標的發回初級法院重審(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
      三、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案中的傷人罪的有罪裁判的判案依據後,認為原審庭可能是因已認定醫院在調查案中受襲醫生的程序內作出了有關並無任何違規的情況之結論,而認為毋須在判決書的既證事實內,指出嫌犯在答辯狀內主張過的涉及該名醫生在診治嫌犯女友時的違反醫療程序和違背醫德的行為。
      四、 然而,醫院的調查程序並非刑事調查程序,院方在調查其醫務人員後所得出的有關並無任何違規的結論,是不得左右法庭在刑事案內、就其該當調查的涉及刑事罪行事宜的爭議事實或情節之決定(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7條第1款的立法精神)。
      五、 如此,既然嫌犯在答辯狀內具體描述了眾多涉及引發其在案發時的激動情緒狀態的事實情節,以請求原審法庭在斷案時予以考慮,原審法庭理應亦須在判決書內就該等事實情節是否屬實表態,即使該等事實情節涉及醫院當時所已調查過的事宜亦然。
      六、 而倘嫌犯在答辯狀內所主張的有關激動情緒狀態的事實真的屬實,其在傷人罪方面應得的法定刑事懲罰是或可受惠於《刑法典》第141條的規定。
      七、 這樣,上訴庭須應嫌犯的要求,把本案涉及他在刑事和民事答辯狀內實質提到的有關引發其在案發時的激動情緒狀態的種種事實和情節,發回初級法院重審(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和第41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
      八、 由於初級法院就上述有關引發嫌犯在案發時的激動情緒狀態的情事之重審的結果,誓必在法律層面直接牽涉到對嫌犯的傷人行徑的科罰問題,同時亦會觸及有關釐定民事賠償金額的準則問題(見《民法典》第489條第3款首半部份的行文和第487條的規定),上訴庭現已毋須審理檢察院、嫌犯和受襲醫生在各自上訴狀內亦有主張的其餘與此相關的上訴理由。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13 555/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13 983/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
      - 緩刑執行附加刑

      摘要

      1. 單憑上訴人對被歸責事實作出自認的行為不能得出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2. 在綜合考慮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在一個月至六個月的刑幅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禁止駕駛四個月的量刑略為過重,可改判上訴人禁止駕駛期間為兩個月。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334/201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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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