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禁用證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在沒有辯護人的援助下錄取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筆錄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53條第1款f)項及第253條規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2款a)項規定,不能在審判聽證中宣讀。
本案中,原審法院在庭上宣讀了未依據法律規定而採集的證人供未來備忘之用的聲明,並以此作為形成心證的證據之一,在審查證據方面違反了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典》第53條第1款f)項、第253條及第337條第2款a)項的規定,在審判中採用了禁用證據。
故此,原審判決在審查證據方面確實存在有明顯錯誤的瑕疵(《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而有關瑕疵亦影響整個訴訟標的事實的認定,因此,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規定將卷宗送回初級法院,以便對整個訴訟標的重新審判。
- 合理障礙
- 緩刑
1. 雖然上訴人正被羈押,並不代表上訴人失去了與其辯護人保持溝通的權利,上訴人享有通訊權可聯絡辯護人,使其在訴訟程序中的辯護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將上訴人提出上訴的意願通知其辯護人的期間不存在合理障礙。
然而,由於就有關是否存在合理障礙問題,原審法院已於2012年12月27日作出批示,認定有關情況屬合理障礙。
對有關批示並未被提起上訴,故此,有關將上訴人簽署要求上訴信函直至辯護人接收上述批示期間視為合理障礙的裁決已轉為確定,本院並不能作出更改。
2. 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搶劫罪屬嚴重罪行,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本澳的旅遊形象。且考慮到這種犯罪為本澳常見犯罪,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
故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