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9/2018 50/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法律結論
      - 讓先義務
      - 過錯分擔

      摘要

      一、未認定的事實,尤其是被告輕率地將車輛駛進奧林匹克游泳館圓形地路口交匯處,以及被告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時沒有遵守讓先交通標記,從而違反了謹慎駕駛的義務這兩項,嚴格來說,並非事實而是法律結論,應視為不存在。
      二、根據《道路交通法》第35條第2款(四)項及第34條第1款的規定,駕駛員駛進圓形地時應讓先,而有義務讓先的駕駛員應減慢車速或於必要時停車,以便讓其他車輛通過。
      三、在本案中,考慮到被告負有讓先義務,以及被告在看到被害人駕駛的電單車已經在圓形地內行駛並正駛近的情況下仍然駛入圓形地這一已認定的事實,應得出被告違反了讓先義務的結論。
      四、如果被害人沒有遵守路面上箭頭所指示的方向,在轉向時他所駕駛的電單車撞到了被告的汽車,那麼被害人便違反了謹慎駕駛的義務,因而他對於交通意外的發生同樣存有過錯。
      五、考慮到交通意外發生時的情節,當中涉案的雙方都違反了上述的道路交通規則,應得出結論認為雙方對於意外的發生都負有責任。
      六、賠償金額應根據《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身為被告的駕駛員和被害人的過錯予以訂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判處上訴人支付333,084.00澳門元作為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及工資損失賠償的一半,具體金額在執行判決時再予計算,但以1,500,000.00澳門元為上限,並附加按照本終審法院2011年3月2日第69/201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所計算的法定利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9/2018 69/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中止效力的可能性
      - 有效司法保護原則
      -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一、中止就某公開招標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的效力對於被淘汰的競投者而言具有明顯利益,而且也是切實可行的。行為的效力被中止,競投者會從中獲取一項益處。隨著效力被中止,判給無法實行,這符合被淘汰的競投者的利益,即在司法上訴有最終結果,就判給作出裁決之前維持現狀。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行政訴訟法典》第2條所確立的有效司法保護原則。
      二、聲請人有責任具體且詳細地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9/2018 75/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8 51/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的對立
      - 同一法律問題

      摘要

      一、刑事訴訟中,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中級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二、有關裁判應該是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作出的;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應該在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之前作出、並已經轉為確定;被上訴合議庭裁判是不得接受平常上訴的裁判;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必須在自最後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確定之日起計的30日內提起。
      三、為著可以認定有關合議庭裁判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互相對立的情況,必須具備:
      - 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
      - 由兩個裁判所決定的問題應是相同的,而不僅僅是相類似的。有關裁判所立足的基本事實,或者說對法律問題的解決是核心和必需的事實應該是相同的;
      - 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基本的問題,也就是說,對具體案件的裁判而言,有關法律問題應是決定性的。
      四、如果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認為,對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的理由說明部分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而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為,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在針對刑事判決提起的上訴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那麼在這兩份合議庭裁判之間不存在就同一法律問題的分歧。

      決定

      -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8 56/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內部行為
      - 不可提起司法上訴

      摘要

      運輸工務司司長-在撤銷經公開招標而作出的判給行為的司法裁判轉為確定之後-作出的命令履行上述司法裁判的批示,是一項面向其下屬部門作出的不產生對外效力的內部行為,不影響各競投人參與公開招標的權利,故不可被提起司法上訴。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