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33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殺人罪 主觀要素
      量刑

      摘要

      1. 犯罪主觀構成要素問題,屬於法律適用問題,行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由客觀事實所反映出來。
      2. 根據案件的整體事實,尤其是在第一嫌犯和第二嫌犯襲擊上訴人過程中第三嫌犯作出的行為,並考慮三名嫌犯及三名涉案被害人之間的錯綜且糾纏之關係,依照經驗,並不足以毫無疑問地顯示第三嫌犯加入襲擊第一輔助人的行為,與第一、第二嫌犯持刀殺人的行為不具有事前、事中的共謀,也不具臨時的合意和必然的因果關係,第三嫌犯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共同犯罪的主客觀要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24 33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聲明異議
      - 輔助人提起上訴的正當性及利益

      摘要

      1.輔助人具上訴正當性的客觀前提要件是,所針對之裁判對其不利。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輔助人是檢察院的協助者,他在訴訟中的參與須從屬於該司法機關的活動。然而,在法律規定的某些例外情況中,輔助人具獨立的特別權利,例如:就檢察院未控訴的事實提起控訴或提起自訴的權力(《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第2款b項、第 266條及第267條)。
      本案中,上訴人沒有獲得獨立的特別權利。原審法院於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相關嫌犯被起訴的犯罪均罪名成立。此裁判對於作為檢察院協助者的輔助人,不是對其不利之裁判。因此,輔助人未符合上訴正當性的客觀前提要件之要求,不具備上訴的正當性。
      2.關於輔助人就量刑提起上訴的利益,終審法院於2015年4月15日在第128/2014號非常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中定出統一司法見解。根據該案所定出的統一司法見解,原則上,輔助人不具有針對所科處之刑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上訴的正當性,例外地,除非他能夠證明自己在具體個案中對於提出相關質疑具有切身的利益。
      統一司法見解之決定構成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不允許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及428條),即使審判者有不同的見解,亦必須遵守。異議人不可以任何理由動搖統一司法見解的強制性。
      本案中,輔助人僅作為檢察院的協助者,須從屬於該司法機關的活動,不具有針對三名嫌犯之量刑提出上訴的正當性;此外,上訴人也沒有就“其針對量刑提出質疑具切身利益”方面作任何陳述及證明,法院不能僅憑輔助人為受害人而認定其有切身利益質疑原審法院對三名嫌犯的量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24 33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 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構成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而是有必要在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並正如之前所述,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參見中級法院第368/2014上訴案之合議庭判決及中級法院第592/2017號案件合議庭裁判)。
      3.《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和調查證據之證明力,以及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4.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5.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6.在確定長期部份無能力賠償金額時亦遵循衡平的標準,除了長期無能力程度及其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響之外,亦不妨礙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現行之薪酬及工作、學歷、其在受害前後職業上之期許等。
      7..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得到一些精神安慰,該等損害賠償旨在向受害人提供“安慰”,讓其減輕損傷對其造成的痛苦或盡可能把痛苦忘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33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強制措施的一般要件
      - 適當性原則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a項至c項的規定要件,只需符合其中一項即可,並不需要同時全部符合。該法條所規定的風險應該是實際的,而不是假設的。在判斷是否存在上述《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所規定的危險,應基於具體客觀的情況作出判斷,然而,從伴隨被科處刑罰去衡量罪行的嚴重性,那就可以充滿逃跑的憂慮。
      適度原則是指,有關措施應對犯罪的嚴重性及對嫌犯因在訴訟案中有跡象犯有的罪行可預計科處的刑罰等屬適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