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20 1145/2019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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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唐曉峰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20 474/2019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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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20 175/2018-I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參與原則、自由裁量權、決定原則、平等原則、索取意見書

      摘要

      - 《行政程序法典》第10條和第93條所規定的參與原則和聽證,僅是為了確保利害關係人可參與有關程序及發表意見,並不要求行政當局就聽證內容作出回應。
      - 若行政當局在充分瞭解司法上訴人的學歷和專業經驗後認定有關學歷和專業經驗並不是特別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結論,法院不能僅憑司法上訴人個人認為有利而推翻。需要或不需要這類人才,視乎澳門特區政府對產業的發展方向政策,而行政當局在這方面的判斷享有自由裁量權。
      -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 《行政程序法典》第11條第1款所規定的作出決定原則僅要求行政當局對於私人向其提出屬其權限之所有事項,有作出決定之義務。相關決定正確與否,則是另一層次的問題,並不包括在作出決定義務之中。
      - 倘司法上訴人未能證實存有與其相同情況的申請人獲批准臨時居留而其申請則不獲批准的情況,不存在違反平等原則的瑕疵。
      - 在行政當局不否定司法上訴人的專業資格,僅是認為相關專業對澳門特區而言並非特別有利的情況下,並不需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索取意見書以評核其是否擁有專業資格。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20 1245/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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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20 13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一、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條件為:被判刑者服刑達所獲徒刑刑期之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
      三、 假釋的實質條件,須從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進行考慮。在特別預防方面,有實質之依據,得以判斷被判刑者真誠悔改,且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在一般預防方面,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四、在審查特別預防方面,不能單獨考慮被判刑者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被判刑者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五、在審查一般預防方面,應考慮被判刑者的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惡害是否已經得到適當程度消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即:是否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中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