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特別說明排除第二證人為作案人的審查理據,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原審判決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尤其是分析被害人證言再結合錄影片段顯示嫌犯以及第二證人進入相關更衣室時段的關連,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原審法院絕非如上訴人所指,單憑手提電話的顏色定斷,而是綜合分析所有庭審調查的證據,尤其上訴人於案發期間進入臨時更衣室的次數、逗留時間和狀況,如已換好衣服但仍然在該更衣室停留的5分鐘等、各證人證言、以及上訴人的手提電話與被害人目睹浴室門外手提電話的顏色相同,從而認定上訴人作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