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危險駕駛罪
- 危險的要件
- 明顯過失
- 改判有罪之後由上訴法院的量刑
1. 涉及認定嫌犯的駕駛行為是否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者他人的屬巨額的財產造成具體的危險的事實,這明顯是一個結論性的事實,屬於一個法律問題,需要審判者根據已證事實作出對事實的解釋以及合適的法律判斷,從而認定是否存在所謂的具體危險。
2. 根據已證事實,嫌犯的逆向駕駛行為因未能及時發現正在同一路面正向行駛的由被害人駕駛的重型電單車,導致嫌犯駕駛的汽車迎面撞到被害人的電單車,直接及必然地導致被害人的身體遭受嚴重傷害,造成被害人右手關節長期部分無能力,傷殘率達5%,也就是說,行為人的駕駛行為已經對他人的身體完整性造成了實際的傷害,其具體的危險發生在產生該傷害之前的一刻,這是一個無比清晰的事實。
3. 《刑法典》第279條所規定的明顯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的情況,即《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3款所規定的“重過失”的行為。也就是說,這是一種明顯的過失行為,無需要求故意的客觀要件,也符合《刑法典》第123條所規定的過失的輕微違反也必須受到懲罰的精神。
4. 由於嫌犯的犯罪情節以及社會經濟狀況的事實得到了證實,本院有條件,在判處嫌犯罪名成立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具體量刑。
- 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1. 上訴人聲稱警員證人沒有看清百家樂賭局之點數和未能看清楚相關金額,完全屬於上訴人自行設定的事實或說是一斷章取義之詞。因為從原審判決中可以得知,從錄影中可以清楚看到被害人的投注以及給予上訴人籌碼的金額。
上述的證據,尤其是第二嫌犯以及兩被害人的聲明,再結合賭場內的錄影片段,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行為,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關於控訴書第11點的已證事實的認定,卷宗內雖然沒有錄影影像,但是可以透過兩名被害人之證言所引證,且原審法院在整體考慮所有證據後,對這部分的事實給予認定,採納了兩名被害人對當天事件發生過程的陳述。
正如駐原審檢察院司法官所言,原審法院對於認定發生於2014年1月12日晚上8時之事實與不認定發生於2014年1月11日晚上之事實兩者並無任何矛盾,因兩事實之間雖然有聯繫,但也不失其獨立的性質。更何況,能夠證明該兩個不同事實的證據基礎也不盡相同。
事實非實質變更
原審法院之裁決,使上訴人的角色從直接參與者改變為幕後操控者,必然使上訴人原本準備的辯護策略無法應對。
因此,原審法院在作出上述事實的變更時,應該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將變更告知嫌犯,以便其作出適當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