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癲癇患者在駕駛資格和能力
摘要
1. 《道路交通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駕駛員不具備適當的體格或心理條件時,不應駕駛。
2. 癲癇患者在駕駛資格和能力方面與普通人有所差異。儘管澳門對此沒有專門規定,但是考慮到駕駛對體格及心理條件的要求,特別是《道路交通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癲癇病常發作者或病情尚未穩者,應根據其身體狀況視為不符合駕駛資格要求,不應該取得駕駛執照,或應視該等病患為不具有適當體格或心理條件人士,禁止其駕駛,或至少限定其駕駛,直至康復或病情穩定,被重新診斷適合駕駛。
3. 本案嫌犯長期擁有駕駛執照,先後在加拿大及本澳長期駕駛車輛,沒有發生過類似的交通意外;而在獲得本澳的駕駛執照之後,除本案外,亦未曾在駕駛過程中發病。鑒於此,我們很難斷定嫌犯明知自己不具備駕駛的體格和心理條件而仍然駕駛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