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證據的審查
- 鑒定證據
- 發回重審的無必要
- 法律問題
- 對行為不法性的認知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有強烈跡象顯示本案嫌犯被檢出的涉嫌屬違禁武器的物品已被錯誤地銷毀,且載於卷宗內的司法警察局鑑定報告的鑑定物,是警員涉嫌以另一支相類似的電擊器所冒充的物品,而原審法院的心證乃依據並不存在的證據(扣押物)而成,這就已經足以認定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存在明顯的錯誤,然而原審法院沒有審理且作為也具有鑑定證據的鑑定筆錄,詳細載明當天扣押嫌犯所持有的電擊槍之後屬違禁武器的鑑定結果,單憑這些載於卷宗、上訴法院又可以予以審理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嫌犯確實持有澳門法律禁止的武器,並以此,挽救一個完全沒有必要回到原審法院重新進行的審理。
3. 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所提出的原審法院認定嫌犯存在持有違禁武器的故意的事實出現明顯的錯誤的主張,屬於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即使原審法院存在這方面的錯誤也是對所認定的事實在對嫌犯是否存在持有有關武器的合法性的認識方面的評價,這僅能夠在對事實的解釋以及對法律的適用層面才存在的問題。
4. 作為一般的市民,對像本案那樣的具有充足電力的電擊器沒有基本的持有屬不法的認識是明顯沒有理由的。
5. 澳門司法機關已經查明了在嫌犯的居住地已經明確規定了持有與本案相同的電擊器同樣是違法的,那麼嫌犯不清楚在澳門持有該禁用武器屬違法行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 判決理由與判決決定的矛盾
- 無效的補正
1. 無論是被上訴判決書在判決的決定部分無端增加了一項判決理由部分沒有的決定,還是單罪判刑以及數罪並罰的判刑方面都與判決的量刑的理由方面存在差異,這都是典型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一款c項所規定的“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的產生判決書無效的瑕疵。
2. 出現上述無效的情況,原審法院本來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二款第2部分的規定糾正。
3. 上訴法院宣告判決書的無效之後,將卷宗發回原來的合議庭重新製作判決書。
